核心提示 本案中医学在读研究生郝某为患者王某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认定清楚。但本案违法事实认定的难点是认定郝某为患者王某开展诊疗活动是医院允许还是郝某擅自为之。本案通过调取该医院的相关记录并对安排值班的负责人进行询问后,认定郝某是在医院的允许下为患者王某开展诊疗活动。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7日,某省卫生计生委接袁某举报材料,反映某医院心血管内科张某、肖某、梁某、郝某违规执业,要求查处。某省卫生监督局与某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医政处组成联合调查小组,于2016年4月7日对该院进行了初步调查,发现该院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卫生监督员2016年4月12日对该院立案调查。 卫生监督员通过对涉案人员询问,调取患者王某住院病历和该院心内科六病区2016年2月份医生值班表、医生交接记录单、2月8~14日护士排班表、医院核心制度,并且对该院提供的2016年2月11日20时~24时监控视频进行分析汇总,对举报投诉线索逐一核实后发现,张某系该院心内科六病区负责人,事发当天休息,未参与患者王某的诊治,患者王某病历上显示张某名字的医嘱,均是张某的学生郝某用其工号进入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下达的,张某并不知情;梁某系该院心内科六病区主治医师,事发时正在休产假。病历中出现梁某的名字,是病区应用了梁某的K盘提交了病历,梁某对此不知情。肖某系事发当天是心内科的二线值班大夫,负责六病区和监护室(CCU)的患者。患者王某入院时,肖某正在CCU抢救另一名重症患者,当天20时以后,患者王某病情加重后,参与治疗和抢救。郝某系某医学院校内科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2015年通过了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事发当日,医院安排其值一线班。患者王某自2月11日12时41分入科,至11日20时许,由郝某接诊诊治。 根据违法事实和取得的证据,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某卫生计生委认定该院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在读研究生郝某值一线班,并且诊治患者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某省卫生计生委决定给予该院处罚款人民币28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7月13日直接送达。该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全履行了罚款。该案结案。
案卷评析 本案中监督员对涉案人员制作询问笔录7份,提取了患者王某住院病历和该院心内科六病区2016年2月份医生值班表、医生交接记录单、2月8~14日护士排班表、医院核心制度复印件各一份,并且对该院提供的2016年2月11日20时~24时监控视频进行分析汇总,采用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等多种证据种类,证据数量超过100页,证据收集较为充分,证据收集的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较为完整、合理的证据链。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两种违法情形适用法律不同,违法主体也不相同。本案通过收集大量证据,认定该医学毕业生郝某是在医院的安排下从事的诊疗活动,所以被处罚主体应该是医院。 本案卫生监督员在执法时出示相关的执法证件,在行政处罚之前向相对人说明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获得申辩的权利,并且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执法工作,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及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因此,本案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事实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该机构行政处罚2800元的行政处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经验与思考 本案中仅对某医院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若本案中能收集到该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与患者王某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则对该院的违法行为的处理会更加恰当。 医疗机构安排医学毕业生值一线班的情况比较常见,尤其是在基层医疗机构。建议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调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风险等法律责任,提高医疗机构的自律意识,提高医务人员的医德修养,从根本上杜绝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现象,保障医疗安全。 (案卷由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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