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今后将积极推进药物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药物临床综合评价主要包括药物的治疗作用和不良反应。经过查阅相关文献,记者发现,针对药物的治疗作用,很多文章都是“疗效显著,值得应用推广”,而涉及的不良反应则提及甚少。10月24日,针对上述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
医院上报工作不够积极
“知道临床应用药物的不良反应,不仅有助于医生制定安全有效的治疗方案,有效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促进临床药学的发展,而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积极促进医院科研水平的提高。”针对上报药物不良反应的意义,漯河市中心医院主任医师张建华告诉记者。 不过,正如记者采访过的药师的看法一样,郑州某三级甲等医院一位李姓主管药师向记者坦言,在临床工作中,上报药物不良反应的工作并没有大众想象中那么积极:“根据公开报道,部分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是比较高的,而事实上,很多医院上报的总例数却非常少,远远低于就诊患者的相关比重。” “药物出现不良反应是无法避免的。一般药品说明书上都写有已经知道的部分禁忌证,但是由于每个患者的体质、病情等因素不一样,药物不良反应症状也会不一样。甚至,还会出现一些说明书没有记载的不良反应症状。”张建华表示。 开封市某三级甲等医院的张姓药师则告诉记者,在当前医患关系矛盾相对紧张的背景下,为了尽量减少麻烦,出于自我保护的考虑,在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时,很多医生只是口头向患者解释,并第一时间对症处理不良反应症状,但是一般不会按照流程上报。
不良反应并非全需担责
药物的自身作用具有不稳定性,医学科学具有未知探索性,临床中医生和护士之所以上报药物不良反应病例不积极,无非是担心承担一些不应该由自己承担的责任。那么,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后,医院是否都需承担赔偿责任呢?其用药主体各自又应负有怎样的法定义务呢? 2009年,原告张某因患三叉神经痛服用了医生开具的卡马西平片,服药7天后,出现皮疹。其阅读了说明书,未见不良反应部分包括皮疹的记载,于是继续服用。至第十天,因症状日趋恶化,张某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被诊断为卡马西平引起的重症多型红斑性药疹。入院治疗22天后,张某出院。之后因协商无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医院和生产该药的某药业公司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经过审判,法院最后判决:第二被告某药业公司擅自删除卡马西平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说明,对此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第一被告医院在此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军医大学法学教研室教授徐青松结合上述案例曾经撰文提醒,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医务人员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当报告而未报告;医药生产企业针对药品使用说明书应补充注明不良反应而未补充,或擅自删除其中不良反应记录,未按规定报送或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时,将承担相应责任。造成损害的,相关主体还将承担赔偿责任。
充分发挥医务人员的作用
吉林省肿瘤医院药剂科尤君等人曾撰文表示,医生对药物不良反应的重视应该超过药物的适应证。他们认为,药物在给患者带来希望的同时,也会发生不良反应。因此,医生要重视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药源性问题的产生。 “加强药物不良反应上报工作,要充分发挥医生、护士和药师的积极作用。”张建华表示,作为医院要健全工作机制,比如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把药物不良反应上报工作作为科室考核的内容之一,并制定相关奖励机制;作为药师,要做好药物不良反应的临床宣教工作,最大限度地赢得医生、护士和患者的支持;作为医生、护士,要充分认识到药物不良反应上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每一例药物不良反应的上报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促进药物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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