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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上门医疗”属于合法执业?
村医担起责任需要更多支撑
别忽略了隐性抑郁症的表现
我有了第二个家
献血者礼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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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6年9月24日 星期六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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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看待“上门医疗”属于合法执业?
 

    近日,《北京晚报》刊登了《国家卫计委:“上门医疗”属合法执业服务》这样一篇文章,文章指出,“明年,北京市将启动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试点。9月20日上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执法检查组与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座谈。针对医生提供上门医疗服务是否合法一事,市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这方面的政策已取得新突破,目前已解决上门开展医疗服务现行法律法规矛盾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复,明确医疗机构以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开展的医疗服务,属于合法执业行为。”
    我们没有办法看到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复”的具体内容,但对于事关那么多需要提供上门医疗者的生命安全和大量医务人员,尤其是乡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等基层医务人员无法摆脱的上门医疗风险来看,仅仅一个批复好像还不够。因此,笔者在这里不得不反问一句:说上门医疗属于合法执业,该怎么看?
    笔者认为,首先至少需要弄清3个问题。
    当前法律法规对上门医疗服务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医务人员能否提供上门医疗服务,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具体“允许性”规定,更多规定都是“禁止性”的。《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依据自己的执业范围执业。言下之意就是,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之外擅自诊疗都属于法律不允许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出于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也允许医生的医疗服务延伸至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对患者实施现场急救、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等。
    依据《执业医师法》制定的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尽管也对乡村医生的义务、权利作出了规定,但对能否提供上门服务并没有明确表态。
    2014年6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尽管明确了村卫生室可以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且规定了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危急重症患者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的转诊;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除了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对村卫生室“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的条件予以了明确,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具体条件是: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上门医疗服务存在的现实困难有哪些
    之前的种种法律法规都指向一个问题:上门医疗服务不包括输液治疗。
    在基层,很多真正需要上门医疗的,恰恰是去医院有诸多不便的老年病患者,体弱甚至长期卧床、行动不便或者罹患严重疾病,如癌症、慢性病晚期,需要实施临终关怀的患者。这些患者,从医学角度已经没有更好的治疗措施,一般也没有住院治疗的必要或者从各方面来讲不宜住院。这就需要社区医生提供上门医疗服务,而对于这些患者,对症支持治疗就是最基本的,输液也常常是必要而且不得已的。但问题是输液就会有难以预料、无法避免的输液反应,这个最常见。除此而外,还有一些更加凶险的突然意外,如猝死、心肌梗死、脑出血等,上门医疗的风险之大可想而知。而这些并不是危言耸听,乡村医生遇到的类似遭遇是很多的。
    类似这样的问题,不仅医疗行业有,已经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老人摔倒了不敢扶,医务人员施救了还得追究救人者是否涉嫌超范围执业。而这些纠结与困惑,显然不是国家卫生计生委一个“批复”就可以解决的。
    期待更高层次的法律明晰以及更具体的操作规范
    面对人口老龄化的汹涌大潮,居家养老、上门医疗无疑已经成为社会的刚性需求。然而面对当前做好人干好事还要冒巨额索赔风险,显然仅仅靠行政部门出一个“批复”恐怕有些苍白无力。同时,更不能只是要求医务人员赤裸裸地冲锋陷阵,却要他们自担风险。
    要怎么办?为了让社区(乡村)医生无忧无虑地上门医疗,除了解决好合理报酬之外,笔者在此呼吁尽快做好两点:一是在国家层面,合理解除“医生不能院外救人”的法律枷锁;二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尽快出台相关上门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规范居家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等,重点针对高龄、失能、空巢和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否则,无论谁说上门医疗属于合法的执业服务,我们只能谨慎地相信。
(据《中国社区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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