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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写医疗文书,医院必须负全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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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6年8月18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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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写医疗文书,医院必须负全责吗?
 

本报记者 常 娟

本期案例:医生重写体温单

   存在写错病人的名字、年龄,遗失体温单等病历或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的情况,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吗?若病人死亡与此并无因果关系,医院还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在临床工作中,很多医务人员对此感到困惑。主任医师韩某就曾有过这样的经历。
    韩某曾接诊过一个80多岁的病人。病人曾多次脑梗死,失语、吞咽困难,平时只能喝中药或面片儿,容易发生肺部感染。韩某经常上门为病人诊疗。有一次,病人再次发生肺部感染,家属把病人送到韩某所在的医院。鉴于病情较重,家属想把病人转到外院治疗,但当时所联系的医院没有床位,就选择继续在韩某所在的医院治疗。病人最后没有救治成功。
    于是,病人家属当场翻脸,复印病历后把复印件拿走。1个月后,韩某所在的医院医务人员在整理病历时,不小心把墨汁洒到体温单(记录有病人的体温、血压、脉搏等数据)上,墨汁覆盖了体温单上的数据。为了保持病历整洁(便于病历书写检查),该院医务人员根据病人的入院记录及医嘱重新填写了一份体温单,并随手把之前的体温单丢弃。
    问题就出在这份重新填写的体温单上。病人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后,主审法官依据医院提供的体温单和病人的复印件不一致,判定医院负全部责任,赔偿病人家属40多万元。
    “这样不科学。只根据两份体温单不一致就判定医院负全部责任,却不去查这是否和病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显失公允。”韩某对此感到委屈,他也曾建议法院根据病人家属的病历复印件去查治疗是否存在失误,但未被法院采纳。
    记者调查,韩某的想法得到不少医务人员的支持: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不能简单以医院改写医疗文书或医疗文书书写错误判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他们认为,法律讲的是证据,法院要依据病历或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是否跟病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判定责任。这种想法对吗?

律师点评:改写医疗文书≠医院一定负全责

   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建表示,改写医疗文书并不意味着医院一定负全部责任,应根据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评定医院是否应承担责任。若损害结果是由病人的身体特征或疾病的不确定性造成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等,医院不需要承担责任。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千智永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不能片面地理解篡改病历,要正确区分篡改病历和病历修正两种情况。
    何为篡改病历?举个例子,在为糖尿病病人诊治时,医生开具的药品里有糖尿病禁忌用药,为了逃避责任,当事医生划掉糖尿病病情记录。
    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一般按照3个层次进行处理: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有过错的医疗行为和病人认为的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的医疗行为,在病人认为的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有多大。这三者是递进关系。
    如果仅写错病人的名字、年龄或性别,但诊疗行为符合病人的病情,医生不存在过错,医院不应承担责任或应当承担很小的责任。本案中,韩某所在医院重新填写的体温单与病人所持的病历复印件不符,属于改写医疗文书的行为。要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医院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第三方鉴定,明确重新填写的体温单和病人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有多大的因果关系,再据此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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