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冬冬
近日,有一些基层卫生监督员反映,他们对一家药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有患者在药房内输液。经过询问,卫生监督员得知,药房内没有医生,也不进行疾病诊断,是患者拿着医院医生开的处方来药房输液,由药房内的护士进行输液操作。 从“检查、诊断、治疗”行医三要素来说,药店内只进行了“治疗”,卫生监督员能否对其按无证行医行为进行处理呢? “输液属于医疗行为,为患者输液的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机构内的医生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护理人员必须取得护士资格证和护士执业证,且机构内的医生和护士执业地点必须注册在该机构。”登封市卫生监督所所长周炎昌告诉记者,以前他们在检查时也查处过药店为患者输液的案例。 据周炎昌介绍,大部分药店内都不会聘请医生,一些药店内的坐堂医基本上都是中医,他们为患者进行中医诊疗,但不能为患者输液。如果卫生监督员发现药店内有为他人输液的行为,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或《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任何机构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情况下,都是不允许为他人输液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内科来说,输液是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工作人员配置药物时应戴帽子、口罩,静脉输液药物配置操作前应洗手消毒;静脉输液应配置急救药品和急救器械,从业人员应有抢救经验。”周炎昌说。 周炎昌还提醒患者,不要去不正当诊所输液,因为其工作人员的资质、药物来源及保质期都无法查知,引起输液反应的概率会比较高,而在正规医院门诊输液,即便发生输液反应,也能及时抢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