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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6年7月7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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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营资本进入公立医院 怎么监管
 

本报记者 杨冬冬

   “魏则西”事件发生以后,公立医院出租承包科室和违规合作的问题又成为热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这一现象进行了清理。一些医疗机构深感委屈,认为政府多次发文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医院与民营资本的合作怎么一夜之间就违规了呢?郑州市卫生监督局副局长单志民说,这是因为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政策法规认识不足且存在误解。
“出租承包”不要因小失大
    近年来,随着各级部门对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行为的打击,原本医院科室自行收费、自行卖药的现象几乎绝迹,但仍有个别医疗机构以“联营”“合作”等名义出租承包科室。
    “判断医院是否出租承包科室,首先要弄清楚‘出租承包’这一概念是如何界定的。”单志民说,“出租”是指医疗机构将自己拥有所有权标的物财产,转让经营或者使用。“出租”使科室使用主体发生变化,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而“承包”是指医疗机构将科室“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医疗机构收益的行为。“承包”的特点是,科室承包方对科室自主经营,自己承担经营风险;医疗机构(出租方)对科室的经营放任自流,却获得固定收益(租金)或按比例获得收益(分成),不承担经营风险。
    据单志民介绍,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概念源自于2004年《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它的核心是“出租承包”,对象是“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关键是“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三者必须具备。出租承包科室使原本不具备在医院行医资格的人或者其他机构可以冒用本机构的名义行医,扰乱了医疗行业或者医疗市场管理秩序。
违规合作科室利益当头
    单志民认为,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合作科室、病区、项目,形式上与出租承包科室有些类似,具备“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和“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等要素,但其经营管理权并未转移,合作双方或多方按照约定比例同享经营收益,共同承担经营风险。这是违规合作科室与出租承包科室最明显的区别。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规合作科室的概念源自于2000年《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将医疗机构分为两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的科室、病区、项目,其收益若用于或部分用于合作对方的经济回报,就具备了营利性,扰乱了国家税收、价格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秩序。”单志民说。
    对于违规合作科室,《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还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合资合作部分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这些规定和要求对我们现阶段处理一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规合作科室的问题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民营资本办医要针对“整体”
    近年来,国务院和各省、市政府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健康服务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部署和深化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政策层面,一是鼓励民营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可以是独资独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特许经营、合资合作等形式;二是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如委托管理、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等。所谓改制,就是将全资国有转变为拥有多元投资主体,针对的是医疗机构整体,并非医疗机构内的某个科室、病区、项目。
    “在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实践中,与民营资本的设备或资金发生关系在所难免。”单志民说,《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营利性合资合作部分不宜分立为独立法人医疗机构的,在终止合资合作的前提下,可以将对方投入资金转为借贷,医疗机构的借款可参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逐步还本付息;可以将对方投入的设备,转为租赁,定期支付租金;可以是对方自愿将投入的资金或设备捐赠给医疗机构。单志民说:“从以上可以看出,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资本之间的设备租赁、资金借贷和接受捐赠的关系,为政策所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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