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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中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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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青年医师协会举办《侵权责任法》座谈会 本报讯 为解决医患关系,稳定民生大计,国家于200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因其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了专门规定,因而受到了国内医学界的广泛关注。这部《侵权责任法》对医护人员究竟是不是种公平保护?《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必然会对医疗工作带来重大影响,我们将如何应对?郑州市三院为了让该院青年医师学习如何为患者全心全意服务,同时又懂得合理的保护自己,保护好医院发展的生力军,为医院的健康发展考虑,青年医师协会组织全院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习和讨论《侵权责任法》。通过学习和讨论,大家对《侵权责任法》有了一些初步的认识和体会。 一是医疗文书书写责任。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严格要求自己,高质量完成病历书写,正确、及时书写医疗文书,严禁涂改、伪造住院病历,如对病人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应负有赔偿责任。同时,要妥善保存各种医疗文书,满足患者的随时需要。这些足见各种医疗资料在法律纠纷中占的重要作用。 二是告知义务与提供高质量的诊疗义务责任。在对患者进行告知时,要充分告知,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才能不违背法律;同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有广阔的视角,能预计医疗风险、替代方案,供患者选择,相应的提供当时最先进的诊疗水平。这就要求我们有足够的理论知识和了解前沿研究成果能力,能提供给患者以理论指导;同时,应具有能提供先进诊疗技术的能力。广大医护人员应通过各种方式时刻提高自己的诊疗水平,丰富自己的理论能力和实践技能,同时也应熟知前沿研究理论。 三是泄密责任。患者的隐私权在此部法律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并专门撰写了一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提醒我们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对患者的病历及各种资料都要妥善保存,不能随意乱放,防止丢失或被别有用心的人窥窃,带来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出现无辜赔偿情况。 四是过度检查责任。该法做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规定,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乱检查”的现象。如果我们考虑到患者有某些潜在疾病,可以在病历中详细记录诊疗设想,并与患者充分沟通,征得患者同意后进行相应的检查,达到为患者筛查疾病的目的,避免每一位入院患者无目的的胡乱检查,节省医疗开支及患者负担。 讨论在轻松、欢快的气氛下进行,大家踊跃发言、各抒己见、激烈争辩、收效明显,大家一致认为这部《侵权责任法》对于我们医疗环境的影响是深远且意义重大,从保护医护人员安全,稳定医疗环境出发,给医护人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 (王道协 王 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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