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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进入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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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0年5月22日 星期六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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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损害赔偿进入国家赔偿法
 
  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赔偿法首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法制的进步。但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以及哪些情形算是造成严重后果,国家赔偿法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专家认为,有关赔偿的认定和标准仍需细化,才能避免裁量的随意性。
  在4月29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表示,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规定贯彻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将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审议过程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得到了很多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的肯定。辜胜阻委员说:“我们过去大量的法律是规范民众行为,而国家赔偿法是规范公权力,其最大的亮点就是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自1995年起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由于历史原因并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对此,参与当时立法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说,上世纪90年代初制订国家赔偿法时,我国经济还比较困难;出于不能给国家增加负担的考虑,在消除精神损害的影响方面,原赔偿法就只规定了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与会委员认为,赔偿标准应具体化,如果没有具体规定,裁量权太大,会增加随意性。(摘自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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