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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和谐医患的新契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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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责任方面进行了系统创新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医疗纠纷法律的统一,对公民民事权益进行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体系基本完善,对统一侵权责任的界定及法律责任有划时代的意义。 在2月2日举行的河南省卫生系统学习贯彻《侵权责任法》研讨会上,与会的医疗卫生机构专家、司法界专家和律师界同仁,针对《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患纠纷的解决和处理,及所涉及的医疗损害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的关系等共同关心的问题,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合理立法 公正公平 河南省医学会秘书长孙威在研讨会上,针对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条文,向与会成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侵权责任法》的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是我国医事立法史上的新篇章。医疗机构需正确理解这项新法规,这不仅有利于医患双方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也有利于及时、公平、公正的解决医患纠纷问题。 孙威谈到,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较长的历史时期的变化,一直在不断的完善之中。即将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解决了医疗侵权责任赔偿的“二元化”问题;医疗损害责任的明确,在保障公民之间平等享受人身、财产权利的同时,还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 孙威认为,医疗行业具有较高的风险,一些医疗手段存在自身的缺陷,因而医疗损害发生的原因复杂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界定和医疗事故赔偿的适用标准有明确阐述,有益于医疗机构解决医疗纠纷及相关问题,同时也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利益。 顺应发展 完善服务 河南省肿瘤医院副院长花亚伟在讨论中指出,如今的医疗活动正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走向细分化和细节化,使医学成为一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学科,医疗服务在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也不断显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有效地促进了医疗机构依法行使权利、平衡医患关系,同时也对医疗机构完善自身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花亚伟谈到,《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机构需从法律层面履行告知职责,明确了对危重患者的抢救责任,对一些损害的免责条款也有明确的规定,这些均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对医疗机构今后开展医疗活动有着积极意义。 花亚伟说道,《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的构成、过错的的认定、医疗事故如何界定等方面还未能作出较为明确的解释。《侵权责任法》使得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赔偿范围扩大,压力也相应增大,可能会对今后医疗机构解决和处理医患纠纷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花亚伟认为,医疗机构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应当采取更为积极的态度应对医疗纠纷问题。 过错认定 有法可依 河南省卫生厅医政处梁文林在发言中强调,《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它不仅保护了患者的利益,也保护了医务人员的利益;它既明确了医疗文书佐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明确了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它关系到医疗行为的各个方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 梁文林还认为,《侵权责任法》对打击“医闹”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机构承担“告知”医务的问题;解决了关于药品、器械等医疗用品的缺陷所造成的过错赔偿问题,使医疗行为的过错认定有法可依。 会上,梁文林还对医疗纠纷最终处置的归属问题,是否引入第三方调节机制解决医疗纠纷问题,对“当时医疗水平”如何界定,医疗文书应如何统一书写标准,不合理检查需怎样鉴定等有争议的话题同与会专家展开了讨论。 明确义务 优化机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宗敏,就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一些问题同与会人员展开了广泛讨论。 他指出,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加大、案件审理的难度不断增加、社会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是近期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特征。针对这些特征,《侵权责任法》明确了诊疗行为、患者的损害、存在医疗过错的三大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明确了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界定了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说明义务,医疗机构对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的品质担保义务,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制作、保管病例义务和保密义务,以及适度诊疗义务。 针对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不足,张宗敏还建议,建立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增加行政协调机制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结合实例 分析职责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刘勇在研讨中,结合审判实践分析了《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医疗纠纷问题。 他谈到,医疗纠纷的处理长期存在二元化问题,一是法律适用的二元化,二是赔偿标准的二元化,三是鉴定途径的二元化,而《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恰恰解决了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二元化的问题。 刘勇认为,《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指出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在该项法律实施后,医疗人员应注意履行告知义务,保证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活动需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医疗机构要加强病历资料的保管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医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保证医疗检查的适度性。 责任变化 影响积极 河南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办公室主任田华在发言中说,《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规定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工作将产生积极影响;举证责任的变化,是对全体患者的保护,有利于医学事业的发展。 田华认为,《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的变化减轻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将有利于保护医疗机构、受害患者和全体患者的利益;《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要求更加科学和客观;在对患者权利的保护上,《侵权责任法》对医务人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有利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加强管理、规范行为。 此外,她还就《侵权责任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界定责任 解决问题 河南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制研究室主任赵新和认为,《侵权责任法》是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规,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础,其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侵权责任法》解决了原来规定侵权赔偿的法律法规分散且内容不统一的问题,对统一侵权责任的界定及其法律责任的界定有着划时代的意义。 他在研讨时,对《侵权责任法》解决的问题和遗留下的问题谈了几点看法,并指出,《侵权责任法》解决了医疗纠纷的法律使用、医疗事故的归责原则、医疗侵权责任的类型这三大问题;同时也遗留下了举证是否仍需倒置,医疗鉴定如何进行,医疗赔偿怎样计算这三个问题。 强化意识 落实贯彻 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授颜志伟在研讨时表示,《侵权责任法》合理解决了医患双方的利益问题,在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增多、医患纠纷事件时有发生的时候出台十分必要。 她认为,医疗机构需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要把循证医学提上日程,强化医源性损害和疾病防范,聘请适合的法律顾问;并建议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险,以实现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 颜志伟强调,医疗机构应对当前的医疗安全现状及高危警示加以反思;尽快明确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亟待重视对《侵权责任法》的贯彻实施,强化法律意识,防范医疗纠纷的产生。 (本报记者刘 旸 吴延立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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