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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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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第11部分 危险化学品管理指南
    4.2.8 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对自身安全负责,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 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岗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b) 按照合法用途使用危险化学品,严禁挪作他用或转让、转借他人;
    c)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各项记录,实验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实验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现场;
    d) 能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等事故,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e) 积极参加危险化学品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各种安全活动,掌握必要的应急知识,会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4.2.9 人员架构
    应明确管理组织架构,按照五级设置,具体架构为医疗和疾控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主管院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处长、科长)→危险化学品管理负责人(班组长)→操作运行人员。
    4.3 人员管理
    4.3.1 危险化学品
    4.3.1.1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4.3.1.2 应明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部门。
    4.3.1.3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4.3.1.4 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1.5 外来实习和短期工作人员事先应接受危险化学品等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
    4.3.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4.3.2.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4.3.2.2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保卫工作,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经培训后上岗。
    4.3.3 剧毒化学品
    4.3.3.1 值守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a) 年龄18周岁(含)以上,不宜超过60周岁;
    b) 应具有安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c) 应品行良好,无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刑事处罚和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
    d) 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培训考核能掌握值守岗位所需要的化学、辐射防护、技术防范等知识,能熟练操作技术防范设备和自卫器具。
    4.3.3.2 值守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进出存放场所人员进行检查、制止非法侵入;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有记录。
    4.3.3.3 保卫值班室应24h(小时)有专人值守。值守人员应每2h对存放场所周围进行一次巡查,巡查时携带自卫器具。
    4.3.3.4 敞开式存放场所(部位)等不宜单独设置保卫值班室的,单位总值班室等其他房间可兼用为保卫值班室,其监控中心宜设在保卫值班室内。
    4.3.3.5 应每天核对、检查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情况,发现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情况,以及剧毒化学品、放射源的包装、标签、标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及时整改,账物不符的,查找不到下落的,应立即报告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
    4.3.4 瓶装气体
    4.3.4.1 充装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气瓶充装以及检查工作,并且对其充装、检查工作的安全质量负责。
    4.3.4.2 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a) 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b) 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c) 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d) 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e) 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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