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部分 治安管理指南 4.5.9 运钞交接区域及路线 4.5.9.1 人防:视情况安排治安人员随行押运。 4.5.9.2 物防:治安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防护器械。 4.5.9.3 技防:运钞交接区域及路线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监控、记录,回放图像应能辨识运钞交接期间的人员活动情况和基本体貌特征,同时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对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预记录。 4.5.10 儿童住院区、新生儿住院区 4.5.10.1 人防:24小时专人值守。 4.5.10.2 物防:治安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防护器械。 4.5.10.3 技防:出入口应安装双向出入口控制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对人员进出实施双向管理和监控;其周边应安装电子巡查装置;新生婴儿室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4.5.11 医患纠纷投诉、调解场所 4.5.11.1 人防:突发情况,应急处置分队2分钟内到达。 4.5.11.2 物防:治安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防护器械。 4.5.11.3 技防:该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和声音采集装置,对医患纠纷调解过程进行监控和视音频同步记录,并设置提示标志;还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和与安防监控中心的对讲装置,用于紧急情况下的求助和报警。 4.5.12 药房、药库 4.5.12.1 人防:治安人员巡视频次不超过2小时一次。 4.5.12.2 物防:铁钢门、铁钢窗、钢铁装甲化保险箱,治安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防护器械。 4.5.12.3 技防: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其外部主要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其周边应安装电子巡查装置,取药窗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4.5.13 膳食加工操作间 4.5.13.1 人防:定时巡视。 4.5.13.2 物防:铁钢门、铁钢窗。 4.5.13.3 技防: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 4.5.14 计算机中心、档案室(含病案室)的出入口 4.5.14.1 人防:治安人员巡视频次不超过2小时一次。 4.5.14.2 物防:铁钢门,治安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防护器械。 4.5.14.3 技防: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其外部主要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其内部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其周边应安装电子巡查装置。 4.5.15 大中型医疗设备存放场所 4.5.15.1 人防:治安人员巡视频次不超过2小时一次。 4.5.15.2 物防:铁钢门、铁钢窗;治安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防护器械。 4.5.15.3 技防: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其外部主要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其周边应安装电子巡查装置。 4.5.16 供水、供电、供气(含医用气体)、供热、供氧等设备间 4.5.16.1 人防:治安人员巡视频次不超过2小时一次。 4.5.16.2 物防:铁钢门、铁钢窗;治安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防护器械。 4.5.16.3 技防:出入口和外部主要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其内部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其周边应安装电子巡查装置。 4.5.17 医疗废物集中存放场所 4.5.17.1 人防:治安人员巡视频次不超过2小时一次。 4.5.17.2 物防:专用存储箱,治安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防护器械。 4.5.17.3 技防: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4.5.18 安防监控中心 4.5.18.1 人防:24小时专人值守,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 4.5.18.2 物防:铁钢门、铁钢窗,值班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防护器械。 4.5.18.3 技防: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其外部主要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其内部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安防监控中心的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4.5.19 出入口 4.5.19.1 人防:治安人员巡视频次不超过2小时一次。 4.5.19.2 物防:铁钢门、铁钢窗,治安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和防护器械。 4.5.19.3 技防: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和电子巡查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的回放图像应能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机动车号牌,门卫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和与安防监控中心的对讲装置,围墙、栅栏等周界宜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