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亚龙(居民身份号码:410221199410160518):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管卫医罚告〔2023〕9号),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委领取上述文书正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于2019年3月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中州大道1899号14号楼1-2层商7,开设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我悦化妆品店。该店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于2022年9月6日注销营业执照。该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19日、2022年6月19日分别让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刘小雅(刘雅)、刘雅君为顾客刘某进行医疗美容皮肤科项目,共计收费10223.00元,其中刘雅君开展诊疗活动造成刘某颈部瘢痕,经三门峡明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相关裁量标准,属于较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你: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管卫医证保决〔2022〕6号)所载明的多肽精华液5支、水光仪1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零贰佰贰拾叁元整(10223.00元);3.罚款人民币拾贰万贰仟陆佰柒拾陆元整(122676.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