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受到处罚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17日,某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接上级交办的某区生命科技园14楼有一家医院在日常诊疗过程中存在违规现象,要求依法调查处理。该案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同日立案调查。 2021年3月18日、3月19日和3月26日,卫生监督员先后3次对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某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3月13日、3月16日分别在为患者朱某、李某进行物理降脂诊疗过程中,未建立门诊病历和未书写门诊病历。卫生监督员现场提取了患者朱某的健康生活方式调查表和物理降脂交费收据、患者李某的物理降脂交费收据以及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医疗质量核心制度等相关证据,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拍照取证并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全过程。 卫生监督员经调查核实: 1.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病历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应根据患者的情况建立相应的病历。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未对患者朱某、李某建立门诊病历,属于未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病历管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是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实施相关制度;处罚标准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某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合议后,给予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2.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该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是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处罚标准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某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合议后,给予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警告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 以上两项合并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对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 2021年4月12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向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1年4月21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向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1年5月5日缴纳了罚款。2021年5月18日,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回访,发现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已按规定建立门诊病历,并及时、完整、规范书写病历。本案于2021年5月20日结案。
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卫生监督员在检查过程中提取的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名称为某医院,营业执照登记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和开展诊疗活动的地址均为某区生命科技园14楼。按照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卫生监督员确定被处罚主体为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证据收集全面 在本案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卫生监督员全方位、多角度地收集违法证据。卫生监督员不仅写有现场笔录,而且还对现场进行拍照,采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对违法事实进行了有效固定,随后又对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并对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等进行了询问调查,违法事实的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得到了确认。
办案程序严谨合法
近年来,某市卫生健康委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在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卫生监督员严格执行“两人亮证执法”和“三项制度”,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确保执法行为可回溯管理;做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确保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公正廉明。此案按照案件受理、立案、调查终结、案件合议、法制审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行政处罚)和送达等程序依法进行;当事人按照规定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的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罚款,卫生监督员待当事人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后结案,确保了办案程序的严谨合法。 同时,按照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相关规定,卫生监督员对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下一步如何规范依法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安全起到了较好作用。
【思考建议】
医疗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水平是满足群众就医获得感、幸福感的具体表现。近年来,国家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2016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明确了医疗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促进了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法治化和正规化的轨道。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等,方能确保《办法》的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2018年4月1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要点完善本机构的核心制度、配套文件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卫生监督员在办案的过程中,紧扣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查明了被处罚主体未按照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符合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法律尊严的要求。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要求,并在该《办法》附则中详细列举了18项核心制度,明确指出病历管理制度属于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之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中提出了“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情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监督员将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未建立门诊病历作为未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将未按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填写病历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最终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被处以警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符合立法的本意。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郑道明、张桂萍、卜俊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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