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等多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标准(GB 29921-2021)与2013年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相比,在多个食品类别上限量要求有诸多变化,特别是即食调味品的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要求更加严格。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将于2021年11月22日起正式实施,按照《河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河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冲突的,该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凡在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符合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标准的,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自动废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指标及其限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表1类别中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执行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 2.应用原则 2.1 无论是否规定致病菌限量,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尽可能降低食品中的致病菌含量水平及导致风险的可能性。 2.2 样品的采集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 2.3 采样方案和检验方法按表1规定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限量值(三级采样方案)或最高安全限量值(二级采样方案),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2.4 附录A用于界定致病菌限量适用的食品类别。 3.指标要求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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