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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绝对现场笔录核对签名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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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21年8月26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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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拒绝对现场笔录核对签名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拒绝对现场笔录核对签名该如何处理?

   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9条的规定:“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因此,在当事人拒绝对现场笔录核对签名时,应当首先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在笔录上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原因及理由。此外,若有第三人在场,可以让其作为见证人见证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字确认;若有相关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设备,也可以采用技术方法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加以辅助说明,以增强现场笔录的证明力。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现场笔录,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将其作为证据提交,但是由于缺少当事人的签字致使其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因此证明力相对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其他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印证。不能仅凭没有签字的现场笔录对案件予以定案,应当配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补强该份现场笔录的证据效力。
    (摘自《卫生行政执法办案基础与实务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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