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 这家医院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26日,某市卫生健康委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国家“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对某医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存在以下问题:该院为二级综合医院,但是未设置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该院灭菌后的口腔器械关节处及手柄处有锈斑、污渍;该院将输液器、针头等医疗废物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内;该院污水处理设备未运行。经受理、立案,执法人员6月28日对该院受委托人周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周某某提供了该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7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执法人员经调查取证,查明该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且证据确凿。 一、该院为二级综合医院,未设置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不能把发现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分诊到感染性疾病科初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立即改正。 二、该院灭菌后的口腔器械关节处及手柄处有锈斑、污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给予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三、该院将输液器、针头等医疗废物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给予警告、并处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四、该院污水处理设备未运行,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7年版),给予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经合议,合并给予该院警告、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7月31日对该院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8月21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19年8月22日自觉履行缴纳罚款。案件于8月23日结案。
●案卷评析
借鉴此案,加大同类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本案是开展2019年度国家“双随机、一公开”传染病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一起案件,以某医院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为案由,进行了行政处罚,认真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由于查处传染病防控方面的案件比较少见,本案对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在今年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监督检查中,二级综合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设置不到位的情况还时有发现,借鉴此案,加大对该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快速行动,第一时间准确认定主体资格 在工作中,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提取了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对管理相对人主体身份进行确认,案件主体资格认定准确。 认真调查,该院违法事实认定准确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检查了该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其登记的医疗机构类别为二级综合医院。依据《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要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而该院未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正是违反这一条。该院使用后的口腔器械由一名兼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内进行清洗、干燥及包装;器械的灭菌工作委托给一家医院的消毒供应中心。中间缺乏器械清洗质量检查与验收环节,是导致该院灭菌后的口腔器械关节处及手柄处有锈斑、污渍的主要原因。该院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强制性条款5.6.1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的要求,都明确规定: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该院污水处理设备停止运行,污水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而排放,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思考与建议
增加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防控的监督频次
感染性疾病科负责就诊患者的传染病筛查和感染性疾病的治疗。做好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目前,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存在未设置感染性疾病科或设置不规范的问题,是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大缺陷,新冠肺炎的暴发流行又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应引起高度重视。
传染病防控的相关行政处罚有待进一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在法律责任中出现“通报批评”这一概念,通过查询相关资料发现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通报批评是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予以公布,以导致其声誉和信誉受损,既制裁和教育违法者,又广泛教育他人的一种措施,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是法律设定的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应归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中。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中:通报批评是一种精神上的惩罚,具体方式是通过文件、会议、报刊等途径对违法行为的事实、影响及其处理予以公布,主要是对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惩戒形式。在本案中,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认同第二种观点。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委托消毒灭菌行为
目前,部分二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委托实施的情况比较常见,而在《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4.1.8明确要求:由其他医院提供消毒灭菌服务的医院,消毒供应管理应建立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交接与质量检查及验收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应定期对清洗、消毒、灭菌工作进行质量评价等要求。但对于清洗、打包与消毒灭菌分离的委托机构和被委托机构,双方都缺乏检查、验收监管的环节,是导致医院灭菌后的器械出现质量的主要因素。这也是被委托医院消毒灭菌中的常见问题。这需要双方制定更严谨的检查验收制度及交接协议。在执法过程中应注意这种现象,加强对委托消毒的监督。
积极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
从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分类工作到如今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包括污水处理排放,都是国家为全面落实健康中国的战略部署、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利国利民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需要医疗机构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去执行。若对污水处理采用“互联网+监管”的新型模式,实行在线监测监控,更能提高卫生监督效能。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卜俊成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