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个案子中被处罚的当事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在本案中,执法人员综合考虑了违法当事人的多种违法情形和情节,对违法当事人的多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然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这样的合并处罚不仅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也能体现自由裁量的公正、合理,违法行为人也易于接受。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7日,某市卫生执法人员对该市某医院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开展有骨外、普外等外科手术治疗项目,手术采用的麻醉方式有“全身麻醉、连硬外麻醉”等。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核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现该院未核准“麻醉科”诊疗科目。该院开设有血液透析室,共设置10张透析治疗床,而“血液透析技术”已经列入该省备案类医疗技术目录。按照规定,拟新开展备案类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后方可开展。该院现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未登记有“血液透析技术”。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查看该院血液透析室值班表,得知该血液透析室共有4名工作人员,分别为王某(医生)、李某(医生)、赵某(护士)、马某(护士),上述人员现场不能出示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执法人员针对现场发现的情况及时制作了现场笔录,对该院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对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对该院擅自开展备案类医疗技术的行为予以立案。 经过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院自2017年1月1日~2018年2月28日,未经许可擅自开展麻醉诊疗活动,违法收入合计为18491元;该院出资购买血液透析设备,组建血液透析科室,于2017年10月正式接诊患者,共接诊治疗患者11名,开展血液透析治疗414人次,违法收入合计206197.33元;该院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赵某、马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住院病历及相关人员执业证书等复印件,还有现场拍摄的照片等。 该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给予该院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该院进行告知后,该院当事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该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18年6月7日,对该院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8年6月12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案于2018年6月28日结案。
●案卷评析
本案是执法人员在对分管单位进行日常监督中偶然发现的线索,执法人员高度的敏锐性、对发现的疑点毫不松懈的办案作风以及清晰的查案思路是本案得以成功查处的关键。同时,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除常规固定证据外,还对整个执法过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整个案件证据全面、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本案在被处罚主体认定方面的资料收集是比较完善的,取得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思考与建议
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个案子中被处罚的当事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规定: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款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金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金额之和以下(以上、以下含本数)的幅度内确定。这在法学理论中称其为限制加重原则。 因此,正确使用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有助于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只有正确适用了合并处罚,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才能清楚看出行政机关是如何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定性量罚的,使行政处罚不因适用法律错误或量罚失当等原因导致败诉。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