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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公司销售的食品中添加非碘盐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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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9年11月21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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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食品公司销售的食品中添加非碘盐被处罚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13日,某市卫生监督员对该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的加碘盐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单位原料车间门口发现有“桂花牌”肠衣盐153袋,每袋50千克,生产厂址为湖北省应城市四里棚盐环路4号。该单位提供“原料入库验证/检验记录单”“食盐批发许可证”“久大(应城)盐矿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报告单”各1份;现场提取该单位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外购入库电子账单1份;在该单位生产车间可见有待用的肠衣盐。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卫生监督员现场拍摄照片13张。当天,卫生监督员制作了受理记录、立案报告,经领导审批,立即立案。
    2018年7月16日,卫生监督员在该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询问室对该单位受委托人李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受委托人李某提供出该单位相关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销售记录、产品清单及久大(应城)盐矿有限公司的相关证照和质量报告单等证据。同时,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提取的该单位原材料入库验证/检验记录、原材料外购入库单、销售合同等证据,经受委托人李某当场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
    为明确该市是不是碘缺乏病地区、该单位使用肠衣盐(非加碘的工业盐)对该市当前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是否相悖,卫生监督员积极与该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对接,查找文件支撑,进一步确定该市存在流行性碘缺乏病。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
    2018年7月17日,卫生监督员根据调查结果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结果证实该单位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需添加食用盐(必须使用碘盐)的食品中,使用非碘盐加工食品,共计收入人民币80703元,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36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0703元;罚款人民币1365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7月18日,该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案件进行了合议,一致认为处罚得当,同意承办人员意见。
    2018年7月26日,卫生监督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和其拥有的权利。当事人当场签收,并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自愿接受行政处罚。
    2018年8月1日,经过审核、审批,卫生监督员向当事人送达并宣读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当场签收,并于2018年8月3日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
    2018年8月10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进行了回访,查看了该单位的原料车间,发现其使用的食用盐已经符合要求,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卫生监督员当场进行了拍照。本案于当天封卷归档,结案。

●案卷评析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在某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食用规则等相关制度中,没有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在办案过程中无法准确地做出裁量。但是,卫生监督员结合本案违法事实,坚持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原则,给予了当事人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
    在新推广启用的手持执法终端系统中,并未添加《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造成该案件无法使用手持机进行检查和取证,也不能在省平台、国家平台中进行上报录入。
    卫生监督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取证充分、全面,违法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条款准确,处罚程序合法,文书适用规范,并善于总结卫生监督执法的规律,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坚持公正、公平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了卫生监督人员的工作认真、仔细的态度,达到了监督执法的目的。

●思考与建议

   一、什么是肠衣盐?肠衣盐就是在保存肠衣(肠衣就是家畜的大肠、小肠经刮制而成的畜产品,主要用作填制香肠和灌肠的外衣)时添加的物质,起到防腐作用,一般在肠衣使用前要进行浸泡清洗。因其没有加碘,且含杂质较高,不能直接用于人体食用。

   二、全民补碘已达20年,还有必要用碘盐吗?这是现在老百姓心中的疑问。根据国家相关监测结果,除极少数高水碘(水源性高碘)地区外,中国绝大多数地区包括沿海地区居民的碘营养状况处于适宜和安全水平,并不存在碘摄入过多的问题。即使是食用海产品较多的沿海地区,食用碘盐仍然是必要的。比如沿海和内陆地区比较,沿海地区人群的尿碘含量较低,也就是说虽然他们吃了很多海产品,一般的海产品包括鱼虾的碘含量要高一点,但是总体上碘的摄入还是不够的。如果停止补碘,人体内储存的碘最多能维持3个月。因此,要长期坚持应用碘盐。

   三、某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强调,碘缺乏病防治措施:未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碘盐普及力度,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市、区)要加强对碘盐生产、销售和工业盐的监管,防止工业盐、劣质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
    只有建立长效防治机制,才能持续巩固防治成果,避免病情反弹。建议: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多开展普法活动,提高食品和碘盐生产企业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食用合格加碘盐的认知程度。二是构建以盐业管理部门专业化监管,与公安、司法、市场监督等部门综合监管的体系,对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实行更严格的规范条件,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建立健全食盐质量追溯体系、企业信用体系,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等,实现监测信息共享,多渠道、多环节共同打击使用非加碘盐在碘缺乏病地区从事食品、副食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同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若市民发现有企业使用肠衣盐等工业盐生产食品、副食品,要及时向盐业管理部门等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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