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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界定假药彰显人文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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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对何为假药劣药重新界定:进口国内未批准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对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于处罚。 药品关乎人命。对药品应该严格监管,以保护老百姓的利益。但此次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对假药重新界定,是否有放松监管之嫌呢?笔者当然持否定态度,认为重新界定假药不仅是一种法律和社会进步,更彰显了人文关怀。 许多境外新药临床效果很好,有些还是国内药品不具备的特效药,很多患者只有及时用上这些药品才能延续生命。但是,有些境外新药尚未在国内获得批文或者由于国内临床试验时间过长,短时间内不能上市销售等,致使一些患者违规使用。这样的药品怎么能算是假药呢? 实际上,这些药品只是销售环节存在违规违法问题,与药品本身质量无关。如今,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时回应大众诉求,解决了这一问题,对比以往是一种进步,也彰显了人文关怀。 为啥这么说呢?这是因为有些境外新药获准在国内上市需要时间,但是很多病人等不及,他们需要和时间赛跑。对于这些人来说,一味要求他们按照国家规定而不自救,无法体现社会和法律进步,更体现不了人文关怀。 还有一种情况,就像电影《我不是药神》里的场景,虽然国内也有进口药,但价格昂贵,一般人吃不起,只能看着天价药等死;相比较而言,仿制药更便宜,很多人吃得起,但买了却属于违法。其实,这些仿制药并非假药,只是因为专利保护的问题,在我国禁止销售,但就此认定它们是假药,也不符合人民群众的健康诉求。此次修法针对这种情况专门提出了解决方法,要求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做出具体处理,既维护了法律严肃性又充分尊重了现实的需求。 当然,法律不再把这类进口药品视为假药,不等于就可以随便生产和进口。有些人想钻法律的空子,想借此机会随便生产和销售进口药或者通过帮人代购仿制药来牟利,还是要面对法律处罚的。毕竟,从境外买药救命,这是人之常情;但把这当作一门生意,不行。 最后,笔者想说,这些带着浓浓人文气息的新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如何落实,还需要制定相关配套细则和相关部门的细心处理。这是好事,应该好事办好。我们拭目以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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