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延伸点政策的理解与应用 □刘笑天
2001年,卫生部(现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过批复形式明确了医疗延伸点。其概念大体为:医疗机构为满足特定需要,在本机构外设置的医疗场所,用以延伸提供本机构某些医疗服务。 把握医疗延伸点政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卫生部通过批复形式明确医疗延伸点,意味着医疗延伸点不是普遍性政策,仅在特殊情况下适用。医疗机构应保持医疗服务、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等功能的完整性,具备独立运行能力。医疗延伸点脱离管理单元,只能提供简单的、风险较低的医疗服务。 二、医疗延伸点是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延伸,其设置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本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联合设置的新机构不属于医疗延伸点。 三、医疗延伸点的行政、财务应与医疗机构统一管理。凡实行行政、财务分开,独立管理的医疗延伸点,应向设置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由于登记机关同时也是监管责任主体,医疗延伸点应在医疗机构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 五、医疗机构原则上只有一个名称。医疗延伸点作为医疗机构的一部分,不予核定独立名称。 六、医疗延伸点作为医疗机构的一部分,在医疗延伸点工作的医护人员视同在医疗机构内执业,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或备案手续。 七、医疗延伸点按照变更手续办理,在原登记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登记新增地址,注明为医疗延伸点,同时在正本增加地址。有的地方给批复文件,这不是必备项。 八、养老机构常引入医疗机构资源,内设医务室,也可设置医疗延伸点。 在目前政策大环境下,应注意避免两个问题,即公立医疗机构无序设置延伸点,变相扩张规模,挤压社会办医空间,以及民营医疗机构通过设置延伸点规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降低设置标准。 “一院多址”从办理变更手续角度非常类似医疗延伸点。经过数十年改革开放,国家和我省医疗卫生事业迅猛发展,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普遍经历改造建设,医疗机构新址建设同时保留旧址的情况不少。医院迁址是整建制的搬迁,我省规定医院建设新院区,按照执业登记要求验收,以变更手续登记新增地址。 (作者供职于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