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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8年度河南卫生健康系统优秀宣传平台的通知
河南开展乡、村两级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标准化建设 力争2020年50%以上的乡镇卫院、村卫生室妇幼健康服务能力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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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开展乡、村两级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标准化建设 力争2020年50%以上的乡镇卫院、村卫生室妇幼健康服务能力达标
 

本报讯 (记者刘 旸)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日前下发的通知明确,依据《河南省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提升计划(2018~2020年)》,在全省开展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起符合河南省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基层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力争到2020年全省5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妇幼健康服务能力达到标准要求。
通知明确,此次标准化建设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所有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均应参加。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分别对照《河南省乡镇卫生院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试行)》《河南省村卫生室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试行)》开展创建和自评,并在自评达标后,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现场评审、省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省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专家组复核抽查等。达到标准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将分别被授予“河南省乡镇卫生院妇幼健康服务能力达标单位”“河南省村卫生室妇幼健康服务能力达标单位”。
依据《河南省乡镇卫生院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试行)》,妇幼健康服务能力达标乡镇卫生院,应具备提供妇幼相关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妇幼相关卫生健康管理职能,对辖区内村卫生室妇幼健康服务实施指导与管理。其主要任务为:承担辖区内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住院诊治、康复、随访等;承担妇幼相关基本公共卫生及有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指导下,承担辖区内村卫生室的妇幼健康服务的业务和技术管理;具有一定的妇幼急危重症识别及急诊急救能力,开展正常分娩、孕产妇管理和孕妇妊娠风险筛查,承担辖区内妇女儿童急危重症的诊疗及转诊服务;负责辖区内妇幼健康信息采集、统计和汇总上报。
在机构设置上,妇幼健康服务能力达标乡镇卫生院应具备临床科室,设有儿科、妇(产)科,儿科可并入内科,中心乡镇卫生院应设置产科,一般乡镇卫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产科;具备公共卫生科室,设有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室;具备计划生育科,设有计划生育咨询室,根据情况可设置计划生育手术室。在人员配备上,妇幼健康服务能力达标乡镇卫生院一般应按辖区内每1万人口至少1名的标准配备妇幼专业技术人员,人口不足3万的乡(镇),应至少配备3名妇幼专业技术人员。妇幼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包括妇女保健、妇产科、儿童保健、儿科等专业,且人员分工相对明确、固定,至少有1名计划生育服务专职(兼职)人员;从事临床医疗服务的妇幼卫生技术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其他妇幼卫生技术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服务资质。同时,《河南省乡镇卫生院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试行)》也对达标机构的设施设备、服务能力、管理水平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依据《河南省村卫生室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试行)》,妇幼健康服务能力达标村卫生室的功能任务包括: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妇幼健康相关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与管理下,承担行政村的妇女儿童相关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妇女儿童基本医疗服务;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妇幼卫生与生育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计生药具服务。
在人员配备与管理上,每个妇幼健康服务能力达标村卫生室,都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负责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村级妇幼保健员),原则上为女性;村级妇幼保健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过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规范培训,取得村级妇幼保健人员培训合格证,由村卫生室统一管理;村卫生室应配备用于妇幼健康工作的基础设施设备。
在妇幼健康服务能力达标村卫生室建设过程中,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村卫生室妇幼保健工作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村卫生室及村级妇幼保健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妇幼保健员召开一次例会,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乡镇政府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使用统一的河南省妇幼健康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并按规定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报送相关服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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