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版查看  第一版:要闻
PDF版查看  第二版:动态
PDF版查看  第三版:洛阳新闻
PDF版查看  第四版:卫生监督
PDF版查看  第五版:基层卫生
PDF版查看  第六版:乡村视角
PDF版查看  第七版:诊治参考
PDF版查看  第八版:乡医课堂
 
第四版:卫生监督
 上一版    下一版  
服务型执法贯穿案件全过程 某医院被处罚后主动整改违法行为
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
信阳市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检查行动
联合执法“突袭”非法诊所
1
11 1 2018年6月21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上一期   下一期 
1
  服务型执法贯穿案件全过程 某医院被处罚后主动整改违法行为
 

    本案是某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适用《职业病防治法》办理的涉及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第一个案件,处罚数额较大。亮点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积极和当事人沟通,其间还对该涉案单位职工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此案不仅提高了该涉案单位依法执业意识,而且处罚结果也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当事人不仅及时缴纳了罚款,还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

●案情回顾

    根据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转来的举报,2017年2月4日,执法人员对某医院介入科进行了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2名医务人员正在使用新购进的DS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型号为Allura Xper FD20)给一名患者实施介入手术,同时发现有麻醉手术登记本、高值耗材登记本、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和收费清单等证据。经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过对该院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核、现场提取的证据指认和授权委托人杨某、介入科主任李某、心内一科主任孔某的询问,执法人员证实该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介入科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2.该建设项目竣工前,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3.超出批准范围使用新购置的型号为Allura Xper FD20的介入设备从事放射诊疗活动。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分别确定违法行为等级。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给予该院警告、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经合议、审批、领导集体讨论等程序,2017年4月5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5月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院,当事人于5月17日自觉缴纳了罚款,本案结案。

●案卷评析

    服务型执法贯穿案件办理始终

    事前提示。执法人员在早期日常监督检查中得知该院将要购进新的介入治疗设备时,便积极与该院分管领导进行沟通,同时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详细告知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渠道、时限、方式和需要提供的材料,及时提醒当事人尽可能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事中指导。在之后的检查中发现该院新购介入设备已经安装到位并投入使用,执法人员及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当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其间又专门对包括该院分管领导在内的100余名工作人员进行了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同时,执法人员多次到该院现场进行指导,督促该院开展控制效果评价,规范档案资料,使其在后来的竣工验收和现场审核时一次通过,得到了医院的好评。
    事后双回访。由于先前的多次沟通、耐心指导、周到服务,取得了当事人的理解与支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院后,当事人自愿全额缴纳了罚款。结案前,执法人员又上门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核,发现案件涉及的3项违法行为均已经整改到位。同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的文明执法问题向被处罚单位进行了回访,并填写了《行政案件回访表》。

    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对多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本案对该院涉及的3种违法行为分别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对违法行为的等级进行了认定,按裁量标准确定了各自的罚款数额,最后处罚时没有将3种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简单地相加(相加后的罚款数额为20.2万元),而是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在各单项罚款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给予了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这种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当事人损失的人性化执法,使当事人比较易于接受并积极配合,对案件的顺利执行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授权委托全面,证据确凿充分

    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陪同检查人员和业务院长同时进行了委托,授权内容和期限详细明确,使证据的证明力和有效性更加充分。本案的20项证据中,有现场笔录、全程录像、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人员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等,证据种类较多,且证据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了证据链,共同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思考与建议

    使用未在《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中登记的新购置设备开展诊疗活动处罚时的法律适用

    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在处罚时应当认清违法事实,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以便更好地使用法律条款进行处罚。《放射诊疗许可证》正本上核准的诊疗项目有四大类,该许可不仅是对这4个诊疗项目的许可,同时也是对副本上各类别相对应的已登记设备的许可,放射诊疗机构必须使用已登记的设备在登记的场所按照核准的诊疗项目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使用未在副本上登记的设备开展诊疗活动有两种情况需要分清:一种是购置新设备超出许可的诊疗项目范围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比如未许可介入放射学却购置使用血管造影系统,这种情况应当属于变更放射诊疗项目,应该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要求进行变更,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进行处罚;另一种情况是购置新设备仍在许可的诊疗项目内开展工作,这属于超出批准范围,由于《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在义务性规范中没有对应的不得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要求,因此对该行为处罚时的违反条款应是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依据同一条款进行处罚较为合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怎么处罚

    本案中,如果当事人既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又有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还有《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校验,对这3种违法行为若分别给予2000元的罚款,合计6000元罚款则超出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中“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罚款总额。
    适用法律时,经常遇到有处罚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这种情况怎么处罚?法律目前尚无明确规定,现行做法有两种:一是只要违反条款是不同的,视为不同的违法行为,分别按多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其罚款总额可以超过处罚条款上限;二是不论违反条款是多少条,只要处罚条款是在同一条款下的(下列之一的行为),视为一种行为,按一种行为处罚,其处罚总额不能超过处罚条款上限。依据行政处罚“择其最善”的基本原则,建议采用第二种做法。

    利用“互联网+”技术,探索新的监督模式

 

    针对放射卫生监督取证难问题,特别是患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问题,我们将继续探索开展我省首创的“放射在线监测非现场执法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技术,大力提升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的质量、效率和形象,力争实现“远程-非现场-在线监督”,利用监督、监测、大数据、基础数据的上传等智能化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抓拍取证,真正实现“智能化监控”这一新的监督模式,使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迈上新的台阶,更好地服务人民大众。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2008-2012 YYWSB.COM All Right Reserved
医药卫生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