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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抢救患者的司法解释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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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娟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对2010年《侵权责任法》第56条“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明确了以下5种情形: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情形下,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解释》出台后,在医疗圈迅速成为热门话题。院长们纷纷为这个支持抢救急危重症患者的司法解释点赞。 在救治患者中,医院时常会碰到抢救急危重症患者时联系不上家属或家属拒绝签字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些确有救治价值的患者,医务人员通常会积极抢救;但在抢救时也承担着本不该有的“风险”。 某三级甲等医院院长2017年春节值班时,医院重症监护室收治了一位患者。该患者住院20多天后,出现消化道出血。家属早上7时许探望时,医务人员告知患者情况,但家属表示不管。 患者需要立即止血,医生拨打患者家属的电话,却一个都打不通。医生上报医院总值班。当时,这位院长正在值班,就告诉主治医生:第一,医疗文书要书写规范;第二,要保存当天救治患者的录音录像记录。 23时许,患者血压开始下降,情况危险。医务人员用药将其血压维持住,但仍联系不上其家属。应用止血药的保守治疗对患者无用,需要用新的治疗手段。怎么办?医院请介入科专家会诊,确定患者是否具备手术适应证,同时报警,给派出所备案,但派出所表示医院若要备案必须到场。 后来,医生查出患者家属的地址,跑到其儿子家询问是否救治。患者的儿子不肯在手术协议书上签字。最终,这位院长授权给患者做手术,手术很成功。 假如手术不成功,患者家属一闹,医院就要承担责任。这位院长直言:有些后怕。若是现在,这位院长就不必后怕了。 《解释》明确指出,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就有利于医务人员本着救死扶伤职责,积极抢救急危重症患者,也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值得点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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