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农村困难群众 看病将享受四重报销
本报讯 日前,许昌市人民政府出台《许昌市农村困难群众“医保帮扶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所产生的费用进行第四次报销。《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许昌市共有建档立卡贫困户24551户64474人,其中因病致贫12788户,占52.0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救助供养对象(以下简称困难群众)患病后,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的伤害是灾难性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使困难群众尽早脱贫,许昌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办法》。《办法》规定的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许昌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农村特困人员集中救助供养对象。 《办法》规定,困难群众中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7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困难群众门诊慢性病患者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才能享受帮扶政策;原则上,在县域内治疗,以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主。有条件的县(市、区)、管委会可以探索开展乡级医疗机构与村卫生室联合对门诊慢性病药品进行集中配送,方便群众就近取药。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门诊患者,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剩余医疗费用,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70%、6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2000元。困难群众门诊重特大疾病人员需要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才能享受帮扶政策,原则上不出市,以市、县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主。 困难群众患病在市域内乡镇卫生院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合规自付费用超过1000元部分(1000元为起付线),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按90%、85%、80%给予补助,不设封顶线。通过以上报销后,剩余部分由民政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进行救助或由慈善机构给予救助。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住院采用“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模式,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 据悉,困难群众个人不需要额外再缴纳费用,“医保帮扶计划”报销资金由市、县财政分级负担。许昌市农村困难群众“医保帮扶计划”筹资考虑到县级财政的承受能力,市级财政加大补助力度,给予每人每年交80元帮扶资金,剩余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 (王正勋 侯林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