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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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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处罚,是指必然发生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或从轻、从重等的结果。“应当”处罚,是就行政机关适用行政处罚权的羁束规定,是羁束裁量权的具体表现。凡行为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除法定事由外,都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否则,即是有失公平的。在“应当”处罚情形中,包括3个方面:一是应当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二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三是应当从重处罚。在对违法者应当使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在“应当”范围内行政机关仍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外,为了防止处罚时疏漏某些具有特殊之处的行政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还做出明确强调性的规定,应该予以处罚。 “可以”处罚,是指对违法者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也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可以从轻、从重处罚,也可以不予以从轻、从重处罚;或者可以从轻、从重处罚,也可以予以几种处罚方式。“可以”处罚赋予行政机关比“应当”处罚更大的权力,是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尽管行政机关在“可以”处罚中自由选择的权力更大,但也不是可以滥加运用,而是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各种情节等综合做出裁量,否则即属滥用自由裁量权。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可以”处罚具体表现在下列3个方面:一是在处罚与不处罚间予以选择;二是在处罚幅度上予以选择,即在是否从轻或从重上予以选择;三是在几种处罚方式上进行选择。 (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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