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 琦 索晓灿
受访专家:全国名中医崔公让、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药剂科主任李学林
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医疗机构根据长期临床使用有效、安全的固定处方配制的制剂,一般临床疗效确切、用药相对安全、服务方式灵活、临床使用方便、费用相对低廉,不仅能弥补市场销售中成药产品的不足、服务于临床需求,还能带动特色专科和医院特色建设与发展,还能有效继承名老中医药专家的临床经验,推动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 在河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内制剂有185个品种;在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不少院内制剂因效果显著、价格适中,广受患者欢迎。自古以来,中医中药不分家,中医对疾病有一个“认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中药制剂的创新也是如此。能够保留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中药制剂,多数疗效稳定、经得起临床实践的考验。如果不对院内制剂实施政策倾斜,必然会造成中医治疗手段特色的缺失,致使膏、丹、丸、散等治疗手段不能灵活运用。 《中医药法》鼓励医疗机构根据自身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并且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比如丸、散、膏、丹等。此外,《中医药法》还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可以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也可以依法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 《中医药法》鼓励院内制剂的生产、使用和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放开了院内制剂的定价,这些都为院内制剂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配套实施政策,让院内制剂的研发、审批、注册不再困难。 《中医药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