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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新建PET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 放射防护预评价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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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7年8月3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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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医院新建PET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 放射防护预评价被处罚
 

    此案为某医院新建PET(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医学影像诊断设备)项目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而擅自开工建设,案情并不复杂。但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各级医疗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管、处罚,具有很多值得探讨之处。

 

案情回顾      2015年5月12日,某市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在对某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新建PET项目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而擅自开工建设,给予该院警告和限期一个月进行整改。2015年7月15日,卫生计生监督员在该医院发现一台PET,两名工人正在安装防护门。经查,该院仍不能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卫生审核意见。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院立即停止新建PET项目建设。
    执法人员经过立案调查后认定,该院新建PET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七十条,经过合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领导集体讨论,某市卫生计生委对该院做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于2015年8月17日交纳罚款人民币10万元,此案办结。

案卷评析      某市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在首次发现某医院新建PET项目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违法行为后,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并给予了警告和限期一个月进行整改。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某医院仍然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同样制作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两次被询问人均是该院保健科长张某,案卷附有某医院授权张某处理新建PET项目相关事宜的授权说明。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可见,此案违法事件、违法情节认定准确、清晰,违法事实确凿。因此,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此案为卫生计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经7日内立案、调查取证、合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给予某医院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符合《××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过程中,采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充分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与执法人员进行质证,以充分体现行政处罚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召开行政机关负责人会议,集体讨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可见,此案的处理过程符合《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合议就可以不进行集体讨论,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独自审批就可以,这些均不妥。

经验与思考      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应及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管理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此案在2015年5月12日首次下达的卫生监督意见书中显示对某医院限期整改限期为一个月,再次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可以看出,执法人员没有在规定的整改限期后立即回访检查。因此,可能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造成辐射危害,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过程中,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此案中,对某医院因“对违法行为调查积极配合,能够遵守国家放射卫生的法律法规,而且此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建议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保证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
    (材料由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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