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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7年6月8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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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行医者闭门不出 当事人拒绝签字 卫生行政处罚中“零口供”下能否定案
 

无证行医者闭门不出 当事人拒绝签字
卫生行政处罚中“零口供”下能否定案
本报记者 杨冬冬

    在执法过程中,卫生执法人员常常会遇到无证行医者闭门不出、当事人拒绝签字等情况,使案件的进程受到影响。然而,在最近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汉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局长侯亮平使用的“零口供”办案模式屡建奇功。那么,“零口供”办案能否用到卫生行政处罚中呢?对此,记者采访了河南省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资深律师刘林霞及郑州市卫生监督局法制稽查科副科长金鑫。
如何理解“零口供”定案
    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对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所谓“零口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检察机关依据其他有效证据仍然批捕、起诉,人民法院仍然开庭审理,并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在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时候,也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据刘林霞介绍,中国现行刑事诉讼依然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零口供”定罪的诉讼证据,一是要求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据已认证的证据对案件做出的判定结论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节事实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和固定,没有证据的事实不能认定。
    在行政执法过程之中,也会遇到行政相对人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而做出行政决定的情况,借用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们把这种情形也称为“零口供”。
行政处罚的取证
是否一定要有口供
    近年来,理论界逐步形成了共识,对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基本上倾向于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情况,以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为原则,以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补充。所谓明显优势证明标准,是指法庭按照证明效力具有明显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采用该证明标准需要明确的是,被告提供的证据相对原告证据,要具有明显的优势,但不排除存在合理怀疑;证据之间具有清楚的逻辑关系;证据充分且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金鑫表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以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为原则,以优势证明标准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为补充。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采用优势或者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这样看来,在行政处罚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使法官信服即可,口供并非必须取得。
    “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无论证据的形式如何、来源如何,只要能够查证属实,并且具有证据的基本属性,即合法性、客观性、相关性,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刘林霞说,“在具体的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不提供相关材料,拒绝配合执法工作的进行,只要可以收集到其他的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确为当事人所为,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程度,即可以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当然,从实践的角度考虑,如果当事人配合执法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大大减轻取证难度,提高行政效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当事人的陈述将直接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卫生执法人员在“零口供”的
情况下如何处理案件
    卫生执法人员在采集现场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勘察,并在检查或勘察结束后当场制作笔录交由在场的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若当事人不在现场,应当邀请其他证人到场。对于涉及专业问题的现场执法机关,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现场勘查,或者在他们的主持指导下进行。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勘查笔录应当有在场参加的全部检查勘查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进行录音、录像等制作采集视听资料是常见的方法。对于通过录音制作方法采集视听资料的,执法人员应当附有该录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对于通过录像制作方法采集视听资料的,应当连续进行录像,不可以对制作的录像进行剪辑,应当采集录像的原始载体作为证据。
    对于需要专业知识才能确定的事实,应当通过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采集专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执法人员需要采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中应当注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结论上应当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还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鉴定部门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对于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可以在送达回证书上注明拒绝签收的原因及当时的情形,并找以下人员:警察、法官、基层组织的领导、单位负责人等有特殊身份的人,或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到现场见证送达,在其送达回证上签名,办案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下见证人员的有效证件的号码及联系方式。
    对于重大案件,办案文书送达事关办案程序和结果的重要文书,若拒不签收的,通过出具合法有效的公证书保全证据,申请当地公证处派出两名公证员陪同监督员送达,以公证其送达行为。
    当事人的陈述并不是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的必备内容。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但是,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要多方面搜集证据材料,调查事实,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标准,即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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