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未经许可开办医疗机构行医不再构成“非法行医罪”
本报记者 杨冬冬 通讯员 宋 波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已经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删除。这项解释原来为: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决定》已于2016年12月20日开始施行。前不久,卫生计生监督员却遇到了一件难事。 卫生计生监督员发现,某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某地开设诊所行医,已经被查处和处罚两次,但近期又故伎重演。按照以往的程序,卫生计生监督员应该按涉嫌非法行医犯罪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但是《决定》施行后,如何进行处理让卫生计生监督员作了难。今后,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私自开设诊所行医,是否再也不用按“非法行医罪”承担刑事责任了? 长期从事医疗卫生监督工作的郑州市卫生监督局副局长单志民说,以往,卫生计生监督员发现个人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办医疗机构为患者看病被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会依据《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定其涉嫌非法行医犯罪。《决定》施行后,《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被删除,面对这种情况,卫生计生监督员今后就不能简单地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了,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如执业医师,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行医,不属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被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仍然是“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那么,今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可以私自开办医疗机构为患者看病了吗?单志民表示,这绝对不可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对这种情况,单志民建议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仅要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罚款,而且要吊销其执业医师资格证。被吊销执业医师资格证以后,相关人员就会成为“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如果继续非法行医,就会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单志民强调,《决定》中删除的是《解释》的第一条第二项,并没有免除所有“个人”的责任,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个人、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个人等,仍然是“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