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这本是一件好事,并且在实施此项政策时,基层医生还能得到相应的补助。但是为了达到建档率这一硬性指标,档案的真实性太差。比如村里只有一名精神病患者,按照要求得达到4名,于是就造出了3名精神病患者档案。但是这种行为却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甚至会被责令停止执业。 男子“被精神病”20年 自己浑然不知 张明(化名)是福州市元洪投资区内一家纺织企业的负责人,2015年4月10日,已在厦门购房的他委托他人在厦门市思明区公安分局开元派出所办理居住证,通过公安内部信息网,民警得知,张明被标注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属于二级黄色预警、重点监管对象。进一步询问时,派出所工作人员告知其必须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才能进一步了解事情的原委。 “当天我就赶到我们城头镇派出所咨询,民警告诉我必须前往城头镇卫生院查询居民健康档案。”张明告诉记者,当他在城头镇卫生院看完档案,吓了一跳,原来自己已经“被精神病”20年了。张明向记者展示的一份居民健康档案的翻拍件上注明:“建档单位为城头镇卫生院,建档人为陈某,责任医生为曾某,建档日期为2011年3月6日。”档案上还有张明哥哥在监护人一栏的签字。这也令张明十分疑惑:“我哥哥从来没有在这上面签过字。” 档案上记载,张明精神分裂症初次发病时间为1995年12月10日,并于2003年2月14日在医院确诊,20年间共发病3次。档案中还详细记载了张明的用药及就医情况,以及南冲村乡村医生陈某对张明的随访记录。 “2015年4月10日,我拿着健康档案的翻拍件来到城头镇派出所,民警把我精神分裂症的记录给注销了。”张明说,虽然注销了,但他想给自己找个公道。 2015年4月14日,张明在福州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系统上投诉自己“被精神病”的情况,福清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回复称:经核查,张明确有精神病就诊记录。经派出所和卫生院核实,该人现已康复,城头镇派出所已将该人信息撤销。 “虽然已经撤销,但是因为康复的原因才被撤销,这给我的名誉权造成很大影响。”张明于2015年5月1日再次向福州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系统投诉,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回复称:经调查,所反映的问题系乡村医生陈某捏造居民健康信息所致。城头镇卫生院已于4月10日在网上为他撤销相关疾病记录,并通知城头镇派出所为其更正信息;责令乡村医生陈某向当事人赔礼道歉,要求其在全镇乡村医生大会上做出检讨,并扣除部分公共卫生补助。 村医被责令停止执业 2015年5月11日,张明就此事与陈某通话并录音,陈某承认造假,这些档案2005年起才建立,为了完成指标,随便将张明列为精神病患者。2015年6月26日,福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城头镇卫生院院长和2名副院长予以行政警告处罚,责令城头镇卫生院辞退公共卫生档案管理员,暂扣陈某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责令其停止执业。 2015年6月,一家媒体刊发报道《福清男子被精神病20年》对此事进行曝光。2015年7月24日,陈某和城头镇人民政府、派出所、南冲村委会相关人员召开道歉会,并在报纸上登致歉声明。 卫生院、村医一同被告上法庭 后来,张明将城头镇卫生院、乡村医生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城头镇卫生院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抚慰金6万元,陈某承担连带责任。 福清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申请追加城头镇南冲村卫生所为被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2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城头镇卫生院应分别在《东南快报》等5家报纸刊登致歉声明,并与陈某共同赔偿张明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南冲村卫生所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 卫生院: 村医错误,与卫生院无关 城头镇卫生院认为,张明健康档案被错列为精神分裂症是陈某实施的,卫生院并未作出任何损害张明名誉权的行为。按照查询规定,卫生院所管理的健康档案资料除本人或法定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错误的健康档案并没有外流或传播。 再者,张明的健康档案虽被错列为精神分裂症,但并未对他本人造成严重后果,卫生院配合张明查询健康档案,并撤销了其错误健康档案,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更正信息,对相关人员和陈某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并责令陈某赔礼道歉,已积极予以消除影响,故不应支持张明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村医: 档案“被精神病” 只是为了完成指标 陈某也认为,自己已经在5家报纸上登道歉声明,也当面向张明赔礼道歉,得到张明及其家人的口头谅解。他也积极恢复张明的名誉,并未对张明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张明诉求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 同时,陈某认为,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是为了完成上级任务指标,不知道档案要上传至网络以及上报到公安局并录入系统,以为档案只是供卫生院内部统计使用,对张明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也没有骗取公共卫生补助;卫生院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属于重大过失,请求由城头镇卫生院承担90%以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城头镇南冲村卫生所承担其余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卫生院和村医 共同赔偿3万元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城头镇卫生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30日内分别在《东南快报》等5家报纸刊登向张明致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需要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城头镇卫生院负担;城头镇卫生院、陈某于判决生效15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城头镇南冲村卫生所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他的名誉权受侵犯了吗 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良好的名誉是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争的重要条件,对名誉的侵犯必然直接妨害、影响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竞争的资格。因此,法律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毁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身为专业医务人员,在没有相关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利用其在城头镇卫生院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职务之便,于2011年3月起编造原告张明自1995年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并继续编造其在近3年来对原告的随访服务记录,且经过陈某编造的居民健康资料信息亦上传到网络、公安网,作为有关部门管控参考依据。 信息上传至网络后,影响到能看到信息并认识张明的相关人对张明的公正评价,也影响到张明在单位以及社会上的综合评价,给张明造成了一定影响,损害了张明的名誉权,并给张明及其家人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及损害,陈某应依法赔偿张明的精神损失;城头镇卫生院对陈某编造的居民健康档案,没有尽到谨慎审核义务,以致将不真实的居民健康档案上报到国家网络,应对陈某的行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据《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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