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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0年8月5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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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化妆品审评先管“裁判员”
      审评专家不得参与任何可能有碍审评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公开本人参加会议的信息,或透露其他参加审评会议的专家名单及会议日程等,否则将中止其审评工作,直至予以解聘。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实施《化妆品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保健食品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促进审评工作科学、规范,保证技术审评公正、公平、公开。
    这两个《办法》规定,审评专家不可在申报中介机构、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等。国家药监局将对审评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对审评专家进行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半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审评会议;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被解聘者将不再被聘任为审评专家。
    这两个《办法》要求,审评专家对申报资料及审评中讨论的审评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应予以保密,不得抄录和外传;不得以国家药监局审评专家名义进行化妆品或保健食品商业性活动。如遇涉及审评专家本单位参与研制产品、审评专家签字的许可检验报告产品、审评专家任法人代表的单位等情况,应主动申明并申请回避。
    据介绍,国家药监局将设立化妆品及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其中,化妆品审评专家库包括化妆品原料、配方与工艺学、卫生化学、微生物学、毒理学、皮肤科学和监督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包括食品科学与工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中药学、化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摘自《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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