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琳君
《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今年10月1日起将在全省试行。记者日前采访了省卫生厅有关处室负责人,请他对《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新“看点”进行了解读——
7月27日,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省公安厅、河南保监局联合制定下发了《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全省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田常俊告诉记者,这个《办法》的出台,意义在于建立起由卫生、司法、行政、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引导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采用人民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之一: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调解纠纷
在该《办法》里,出现了一个新的词汇,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田常俊告诉记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群众性组织。司法行政部门商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管理职责。
《办法》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在县级以上行政辖区,由司法行政机关在卫生行政部门协助下,依据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设立,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调解委员会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每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库,由司法行政部门商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费。
《办法》还规定了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执行的处置程序。规定索赔金额未超过5000元的,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在设立的专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受理的,由当事各方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必须是单数)名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并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达成书面调解协议。
关键词之二:
保险公司支付纠纷赔偿金
该《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辖区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风险保险。参保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开展医疗责任保险业务,并按照“风险共担、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加强服务创新。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并如实向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提供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及调节确定的赔偿数额,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赔偿金。
关键词之三:
解决“医闹”有据可依
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来,“医闹”成了让医院头痛的老大难问题。面对“医闹”,花钱买清静一直是院长们无法启齿的痛。而该《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有望扫除医院管理者们心头的阴霾。
《办法》规定,医患发生纠纷并有下列行为之一,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在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内寻衅滋事的;在医疗机构主要出入通道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一定后果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造成一定后果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故意破坏或窃取医疗机构的财物和文件材料、档案资料,不听劝阻的;抢夺患者、他人或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药品、卫生材料、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及时到达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之四:
医务人员要为医疗事故担责
医院以治病救人为天职,医务人员出现医疗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办法》规定,医务人员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有关资料及实物的,都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依照河南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暂行办法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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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保险、医疗业务责任保险。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率几乎达到 100%,而且费用相当昂贵,保险费通常是医生收入的 10%~30%左右。目前美国的医疗责任险的理赔率在 80%以上,最高赔偿额超过百万美元,而医疗纠纷发生率仅为7%,其原因是医生都有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差错,保险公司就会及时介入,承担纠纷处理与经济赔偿的责任。医疗责任险属于行业强制性的、每个医生必备的常规性保险,它不仅是一项保障,更是一种约束。国外的保险公司对此险种的开办抱有积极的态度,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能保障国家医疗系统的顺利运转,维护医院、医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笔优厚的无形资产。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现状
在我国, 医疗责任保险,一般是指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可以是医生和医院共同投保,也可以是医生、医院分别为各自投保。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2000年初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也先后推出此险种。然而,现实情况是:医疗责任保险处于医院不积极投保、保险公司谨慎观望的两难境地。
“医闹”严重威胁医疗职业行为
频发的“医闹”事件让医卫界沸腾。一项最新的调查显示,96%的受访医生表示其所在医院发生过“医闹”事件,而且“医闹”已经严重影响到医生的职业行为。自我保护越来越成为医生行医时的第一原则,而不是遵循“患者利益优先”的古训。
调查结果表明,医生们对“医闹”的定义比较宽泛,涉及以下行为的都被视为“医闹”:辱骂、拘禁、殴打医务人员;拒绝搬运尸体,在医院设灵堂、设置障碍阻碍患者就医;打砸医院财物、扰乱医院正常秩序;在诊疗室、医师办公室、医院领导办公室内滞留不走,影响医院正常工作。也有不少医生认为,提出巨额赔偿的也属“医闹”之列。
如果换位思考的话,当医生变成患者或患者家属,遇到了自我防范意识非常强的同行,他们会有什么感觉?超过一半的医生表示理解同行的做法,但是“心里不舒服”;12%的医生表示不能理解,“非常不满意”;还有1/3的医生表示完全理解,因为换成自己也会这么做。
由于“医闹”威胁到医院的正常秩序,甚至威胁到医生的人身安全,90%的受访医生呼吁国家立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让“医闹”承担该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