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伟强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这部历经4次审议的法律大典,在万众瞩目下开始实施。该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紧急情况下实施医疗措施不侵权 ”……日前,河南省卫生厅为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尊重和维护病人的权益、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就学习贯彻《侵权责任法》在郑州举行培训班,并邀请权威专家就《侵权责任法》进行了解读。眼下,这一话题也引起了省内各医疗卫生机构的热切关注。
纷呈的亮点 《侵权责任法》通过统一的立法,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保护,使曾经为之困惑的人们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 河南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田华说,从医疗损害到交通事故,从网络诽谤到精神侵害……我们身边各式各样的侵权事件,几乎每天都有发生,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又在不断出现。《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规范医疗行为、明确医患责任、促进医患和谐关系势必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侵权责任法》针对日常生活中的不同情况,就医疗损害责任分别进行规定。其中,许多规定力图体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创新之处颇多。” 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事故防范科科长刘改成认为,《侵权责任法》与国外有关医疗损害的绝大多数法律一样,明确对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可以要求赔偿。 同时,《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患者的告知义务,明确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若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情况,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患者或医生都在《侵权责任法》中找到了积极配合的结合点,对于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针对前一段时间出现的“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一案,引发了医院“抢救生命”与坚守“签字制度”的争论。《侵权责任法》对此作出的极有针对性的规定,成为一大亮点。 郑州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相关专家说,《侵权责任法》赋予了医院紧急救治权。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当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时,医院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当然,针对现实生活中患者担心的过度检查、过度诊疗的现象,《侵权责任法》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合理的诊疗行为,不得采取过度检查等不必要的诊疗行为。《侵权责任法》不仅体现了对患者的负责,也是对医生行为的统一规范。
期待中的突破
医生戴钢盔上班、患者带着录像机看病……近年来,原本在同一战壕与疾病斗争的医患双方越来越走向对立,医疗纠纷四起。 法律越重要,人们就越要关心它的落实情况。 针对《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和“过度医疗行为也是侵权”的规定,各医院有怎样的做法和措施,无疑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采访中,一些医院的院长表示,虽然目前对过度医疗行为如何界定还没有具体“版本”,但卫生部试点的临床路径管理,将对某些病种起到遏制过度医疗的明显效果。 “‘临床路径’的最终目的是避免过度医疗、减轻患者负担,令患者满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尽管眼下‘临床路径’还没能涵盖所有病种,但至少医护人员心里会有一把‘尺子’,对于某些病种来说,该咋看咋治,都有了‘范本’。” 河南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田常俊介绍,今年1月,卫生部确定在全国选择16个省86所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河南省遴选了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洛阳中心医院、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6所医院参加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同时,在各省、直辖市遴选了49所医院为省级试点医院。 截至5月1日,河南省6所卫生部试点医院,分别选择了心内科、骨科、儿科、妇科、产科等12个专业,涵盖了卫生部112个路径中的53个病种。49所省级试点医院,涵盖22个专业、92个病种。共有1304例患者分别进入临床路径管理流程,其中:完成临床路径855例,占65.57%;出现变异449例,占33.43%;按路径管理出院患者平均医疗费用为2841.48元,平均药品费用为903.00元,其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比为31.77%。 在一家实行了“临床路径”试点的三级医院,记者采访了两名患者。虽然他们还并不熟悉“临床路径”,但听说这种方式能缩短治疗时间、降低医疗成本后,都表示认可。“应查哪些项目、什么时候手术、治疗需要多长时间、费用大概多少等事项都明明白白的。“有了这个‘路径’,老百姓再不用担心小病大治了。”两名患者表达了同样的心声。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损害侵权归责原则、患者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注意义务、病例资料书写保管义务、过度医疗检查侵权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紧急救治义务及合法权益保护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医患关系的重视。”河南省卫生厅副厅长黄红霞说,《侵权责任法》是对当前存在的医患纠纷问题在立法上的回应,对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纠纷的解决、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医患关系和谐、推动医学科学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医患间的平衡
日前,李某到一家医院做人流手术。手术中,该医院有多名实习学生学习观摩。李某事后得知此事,认为医院侵害了自己的个人隐私权,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专家认为,患者的家庭住址、年龄、身高、体重、健康状况、生理特点等都属于私密性,医院在救死扶伤的同时,也必须绷紧保护患者隐私这根弦。 “‘无救济,则无权利’,《侵权责任法》填补了中国人的很多“权利空白”,但也为医生和患者带来了新的挑战,这需要彼此都要走好医患‘平衡木’”。 田华表示,见习生、实习生是我国临床医学的未来,热情地关心他们、切实地扶持他们,是一件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临床实习生进行临床实习,包括问诊、体格检查乃至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操作是其成长的必经之路,见习生和实习生在参与问诊及治疗时必须经患者同意。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我国现代临床医学发展道路上的一大进步,它标志着临床医学教育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标志着临床医师对患者人权的尊重,进一步体现人文医学精神。作为患者,一方面希望其知情权、隐私权、决定权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得到更好的医学治疗和照顾;另一方面,则应考虑到医学发展的连续性,热情扶植、支持青年医师的成长,帮助他们尽快进步,这是患者应尽的义务。 面对冰冷的法律与如何理解医疗水平,目前还存在着分歧。黄红霞以为,无论是医生或是患者,都要足够重视,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积极主动地学习领悟、贯彻落实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念、准则与精神,尽快转变、确立依法保护公民权益的新理念,并努力付之行动,从而尽可能地缩短法律出台到民众受益之间的“阵痛期”,使《侵权责任法》真正成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纠纷的解决、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医患关系和谐、推动医学科学发展的桥梁和纽带。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民法典》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审议过一次。《侵权责任法》是当时《民法典草案》中的一篇,但其中没有医疗损害责任这一部分。 在《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前期的调研显示,社会上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患矛盾日益突出。这就需要在法律上亟待明确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矛盾如何解决以及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2008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增加了一章,专门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规定。 这一章的起草原则是: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上确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这主要考虑到了医疗活动的特殊性、未知性、特异性等特点,一概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处理医患关系。 2009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对医疗损害赔偿、死亡赔偿标准等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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