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正勋 通讯员 魏 珂)为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确保不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病人死亡、疫情蔓延,许昌市卫生局、监察局日前联合出台《许昌市手足口病防治工作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手足口病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卫生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防治职责,对防治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疫情暴发流行,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效能过错责任;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责令改正,责令写出检查,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取消年度评先资格等。对效能过错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追究的主要形式为:诫勉谈话,责令写出检查,效能告诫,建议作组织调整,建议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等。 《办法》还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根据问题性质和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上级机关也可直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议或者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