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 旸 吴玉玺)近日,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联合下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全省三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全省三级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管理提出主要目标和工作措施,并提出将临床用药管理和控制药品收入比例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责任管理范围,将对不达标的指定医疗机构实施责任追究制。 《意见》要求,按照国家规定,三级综合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不得高于45%,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不低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药品品种数量的90%,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比例2010年不低于12%、2011年不低于15%、2012年不低于20%。同时,《意见》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分别对全省的各类三级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及其他专科医院)的药占比和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比例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还将临床用药管理和控制药品收入比例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目标责任管理范围,将对不达标的指定医疗机构实施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包括:严格目标管理,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案件。实行责任追究后,凡年度药品收入比例超过规定指标或基本药物比例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医疗机构,将取消当年行风评先资格和卫生系统评先资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第一年超过规定指标的,对医疗机构党政主要领导和相关主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主要责任科室主任降职;连续两年超过规定指标的,对医疗机构党政主要领导及其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免去主要责任科室主任职务;连续3年超过规定指标的,免去医疗机构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分管领导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