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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和疾控机构后勤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指南(2023年版)(节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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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制冷及空调系统安全管理指南 5.3.2.12 制冷作业环境制冷剂浓度应低于在空气中爆炸的下限浓度值,并符合《制冷系统及热泵 安全与环境要求》(GB/T 9237)的规定。 5.3.2.13 机房内所有机械外露传动部位应装防护罩。为了防止运动部件对人员造成伤害,设备应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系列规范》(GB 4706)或《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 通用技术条件》(GB/T 5226.1)和《机械安全 设计通则 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GB/T 15706)的规定。除非另有说明,意外触碰也会导致人身伤害的所有的运动部件(例如风扇叶、鼓风机叶轮、皮带轮和皮带),应采用防护罩壳或屏蔽物以防止意外触碰。这些保护设施应使用工具才能拆除或永久性地固定在运动部件周围。 5.3.2.14 机房及室外辅助区域内应设置警戒标识。 5.3.2.15 机房内应设冬季取暖设备,没设取暖设备的机房,或放置其他场合的制冷空调设备应做好冬季防冻。制冷机房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5.3.2.16 使用R744制冷剂以外的制冷机房除了焊接、钎焊或其他类似必需情况外,机房或专用机房内部不应有明火存在,并要时刻监视制冷剂浓度同时确保通风流畅。 5.3.2.17 考虑到房间内制冷剂的可燃性(或其他燃烧品)焊接或钎焊时要保证房间内有足够的通风。 5.3.2.18 除了一些机房内设备所需的工具、备件和压缩机润滑油以外,机房不应用来贮存其他东西。任何制冷剂、易燃或有毒物质应按国家法规的规定存放。 5.3.2.19 无论是正常工作还是紧急情况,机房都应保持足够的通风。当机房被人员使用时,至少换气4次/h(小时)。 5.3.2.20 机房可同时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进出风口位置随制冷剂种类而定。氨制冷机房为下进上出,氟制冷机房为上进下出,布置风口位置时应考虑到防止空气短路,以免影响机房换风量。 5.3.2.21 安装直燃机组的机房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并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3.2.22 为保护人员及财产免受损失,应根据制冷系统和制冷剂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机房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并存放在设备附近的安全区域之内。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测、更换。 5.3.2.23 没有保温层的制冷设备和管道的外壁涂漆的种类、颜色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一般应采用防锈漆打底,调和漆罩面的施工工艺。 5.3.2.24 制冷剂质量超过50kg(千克)以上的系统应提供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符合下列要求: a) 控制制冷剂流量、通风和压缩机的阀门或开关; b) 暴露于机房外面的管道内的制冷剂或载冷剂种类; c) 制冷剂和润滑油更换后应及时更换相应的标识。 5.3.2.25 氨制冷系统和溴化锂制冷系统的运行和管理依据相关规范执行。 5.3.3 制冷剂管理 5.3.3.1 制冷剂的使用 制冷空调系统所用的制冷剂应具有很好的热力性质与化学稳定性,符合设计文件规定,有产品合格证明书。制冷剂在使用和储存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制冷剂往大气中的散失。当制冷机组采用的制冷剂对人体有害时,应对制冷机组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应设置制冷剂泄漏报警装置。对制冷机组制冷剂泄漏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当报警装置与通风系统连锁时,应保证联动正常。机房中制冷剂的储存量除制冷系统中制冷剂的充注量外,不超过150kg。严禁易燃、易爆的制冷剂储存在机房中。用于盛放回收制冷剂的容器,在每次使用时应仔细称重,容器的盛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盛装量。 (内容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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