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到期或被吊销后,如何认定行政处罚当事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消毒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前需要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是这些许可证只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并非生产经营的主体身份证书,所以卫生许可证到期或者被吊销,丧失的是从事卫生行业的特定活动的权利,与认定主体资格没有任何关系,原主体身份不发生变化。 对于营业执照到期或被吊销后,主体资格是否随着灭失呢? 在卫生行政执法案件中,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常见类型有个体工商户、营利法人(一人有限公司等)以及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这些主体的成立要件是经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成立日期,取得了当事人主体资格。而主体资格灭失的标志则为营业执照的注销,营业执照被注销后,当事人主体资格即自动灭失。营业执照到期并不导致主体资格灭失。而关于营业执照被吊销,主体资格是否灭失的问题,则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吊销只是丧失经营资格,主体还存在;另一种意见认为,吊销是主体被动灭失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规定:“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据此认为,吊销只是丧失经营资格。 综上,无论是卫生许可证到期或被吊销后还是营业执照到期或被吊销后,对于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法人分支机构仍应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机构名称认定行政处罚当事人。 (据《卫生行政执法办案基础与实务100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