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 旸 通讯员李泊龙)从8月5日起,《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对违反《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个人,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检查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元罚款。”这是于22年前施行的《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规定的,随着新版《条例》的发布,成为历史。此次修改的《条例》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个人,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依据新版《条例》之规定,郑州市区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室外区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同时,新版《条例》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拨打郑州市12320卫生健康热线投诉举报。 此外,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条例》,造成该公共场所多次发生吸烟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