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拟购置增加一台CT机,使用前应办哪些手续? 医疗机构新增一台CT机,无论是安置在原有机房还是新建机房,都涉及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新、改、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首先,医疗机构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或施工前,应委托具备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CT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属于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一般不需要评价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但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或备案),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其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CT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后,医疗机构应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如果该医疗机构之前没有CT机,该设备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后,还需要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CT诊断专业二级诊疗科目登记手续,经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医疗机构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需要提交下列资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对已完成建设但未进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同时要严格把好此类项目的竣工验收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