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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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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9年4月18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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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这个村卫生室被处罚
 

   本案是一起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案。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14日,某县执法人员对该县某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村卫生室后院板房门窗透明玻璃上粘贴有妇科字样;东侧房间内,靠西墙位置放置有多功能臭氧雾化妇科治疗仪1台,治疗仪旁边的小推车上放有一次性使用医用棉签、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以及碘伏和方形托盘;靠东墙位置放置有CTF-2100型微波治疗仪1台;室内中间位置放置有妇科治疗床1张,床下纸箱内放有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用棉签、一次性使用无菌阴道扩张器、宫内节育器、替硝唑栓外包装等。
    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包括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认定该村卫生室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核准登记妇科专业和计划生育专业,擅自开展妇科专业和计划生育专业诊疗活动。
    该村卫生室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该行为违反了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执法人员依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对该村卫生室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核准登记妇科专业和计划生育专业诊疗科目,擅自开展妇科专业和计划生育专业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鉴于该村卫生室违法所得只有20元,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建议对该村卫生室做出警告,同时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最终,执法人员决定对该村卫生室做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2017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向该村卫生室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7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向该村卫生室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履行了处罚。该案于2017年10月27日结案。

主体认定准确

   本案中该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机构,没有营业执照,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机构名称为当事人。该村卫生室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被处罚主体为该村卫生室。

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当事人所开展的计划生育手术是指在计划生育服务中为达到节制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目的所实施的相关手术,主要包括:宫内节育器放置和取出术,人工流产等。
    因此,本案依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罚,而不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由于该村卫生室管理不规范,既没有财务账簿,也没有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和收费票据,加之未取得患者笔录,因而只能根据该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供述的金额来认定违法所得,最终仅能确认违法所得为20元。

●思考与建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金额较小,违法情节的轻重又不太好认定,导致部分医疗机构心存侥幸心理,震慑力不够。因此,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并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并加大经常性监督力度,对预防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显得非常必要。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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