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在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类收集的典型案例。总体看来,该案例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行政处罚裁量得当,程序合法。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17日,某县执法人员对该县某村卫生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村卫生室观察室内的输液架上悬挂有已使用过的输液瓶18个,其中的8个输液瓶分别带有输液管及针头;注射室内医疗废物容器为黄色的医疗废物专用桶,未见有专用医疗废物包装物,桶内有带针头注射器4个、带针头输液器5个。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执法人员按照一般程序立案,对该村卫生室的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要求收集该村卫生室内产生的医疗废物。 该县卫生计生委认为,该村卫生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规定,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过合议,该县卫生计生委对该村卫生室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于2017年6月23日自觉履行了该项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6月23日,本案结案。
●案卷评析
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违法主体资格证据充分
执法人员在该案违法主体认定时取得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人代表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且以上复印件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违法主体的确认形成了强效有力的证据链条。
适用法律准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本案中该村卫生室的违法事实是观察室内的输液架上悬挂有已使用过的输液瓶18个,其中的8个输液瓶分别带有输液管及针头;注射室内医疗废物容器为黄色的医疗废物专用桶,未见有专用医疗废物包装物,桶内有带针头注射器4个、带针头输液器5个。这显然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县卫生计生委对该村卫生室的违法行为做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思考与建议
本案由于当事人疏于管理,未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有关规定,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本案的调查、处理及案件执行过程就是帮助当事人提高认识、改正违法行为的过程。这些在日常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具有指导意义。 部分地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建设滞后,医疗废物处置渠道不畅,严重制约了医疗废物的依法管理工作,造成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纠正,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大医疗废物监管力度,同时探索医疗废物监管的长效机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一把手责任制,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并用的管理方式,促进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