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版查看  第一版:要闻
PDF版查看  第二版:动态
PDF版查看  第三版:管理论坛
PDF版查看  第四版:卫生文化
 
第四版:卫生监督
 上一版    下一版  
未佩戴个人剂量计从事放射诊疗被处罚
信阳市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专项检查
洛阳市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柘城县强化卫生监督重点工作
确山县扎实推进卫生监督工作
漯河市卫生计生监督局组织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召开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工作推进会
安阳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及时召开专题会议
三门峡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开展了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活动
永城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召开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加压促进会
虞城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在城区两河口公园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宣传活动
修武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开展了为边远山区经营户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安排送证上门活动
1
11 1 2019年2月28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上一期   下一期 
1
  未佩戴个人剂量计从事放射诊疗被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进行检测案,这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比较常见。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出,部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淡薄,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大监督力度,坚决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10日,某市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市某肝病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肝病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蒋某未佩戴个人剂量计,正在从事放射诊疗活动,涉嫌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于当日对该肝病医院进行案件受理和立案调查。后续调查证实,该肝病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蒋某从2016年11月开始在该院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因为工作的疏忽,没有进行个人剂量检测。相关证据有,该肝病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该肝病医院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朱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笔录1份,对受委托人朱某的询问笔录1份等。
    2017年5月11日该案调查终结,该肝病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蒋某未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5月12日,该市卫生计生监督局合议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合议,合议人员一致认为,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参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同意给予该肝病医院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同时责令该肝病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5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肝病医院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该肝病医院受委托人朱某于当日签收。在规定期限内,该肝病医院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经过负责人审批,该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17年6月15日对该肝病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蒋某未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肝病医院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肝病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6月15日,该单位受委托人朱某签收了处罚决定书,并于6月21日缴纳了罚款。2017年6月28日,该案结案。

●案卷评析

违法主体认定正确

   在案件调查阶段,执法人员提取了该肝病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肝病医院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朱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确认了该案的违法主体。

违法事实认定准确

   2017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肝病医院的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2017年5月10日对该肝病医院受委托人朱某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认定了该单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蒋某未按照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违法事实。

证据分类清晰

   根据取得的证据,执法人员将其分为主体认定证据和违法事实认定证据。

程序合法 步骤完备

   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合议、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步骤,既实施了行政处罚,又保证了当事人应有的知情权、申辩权。

●思考与建议

   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是国家规定的受照剂量评价的法定手段,能定量评价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受照剂量的大小及工作环境的放射安全程度;调查异常值以及发生的原因,是为了提高监测工作的准确度,并防止过量照射造成辐射损伤,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
    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卫生监督机构要对医疗机构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教育工作,提高其依法执业意识,规范其执业行为。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2008-2012 YYWSB.COM All Right Reserved
医药卫生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