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在什么情况下 应当细化二级诊疗科目 □刘笑天
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相当于机构的执业范围,分为一级诊疗科目与二级诊疗科目。 大多数中小型医疗机构只需核定一级诊疗科目。1994年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中的规定“一般只需填写一级诊疗科目”。 因此,一般认为只核定一级诊疗科目的,可以开展该科目下所有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核定二级诊疗科目呢? 一、强制要求。 1.《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将医疗美容科下设为4个跨临床、口腔、中医等不同类别的二级诊疗科目,所以行政部门一般在登记时细化到二级诊疗科目。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二、设有二级学科(专业组)。 1.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规定“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诊疗科目”。 2.《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对在一级诊疗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且具备相应设备设施、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的,应当核准登记二级诊疗科目”。 三、评优晋级。 1.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三级医院评审标准与评审细则中,规定“一二级诊疗科目设置,人员梯队与诊疗技术能力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2.国家儿童医学中心设置标准要求“应为三级甲等儿童医院”“诊疗科目齐全”。 3.国家级、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标准等有该项要求。 医疗机构的级别越高、规模越大,细化二级诊疗科目的需求就越强烈。二级诊疗科目就像战士胸前的勋章,数量越多,代表医疗机构的学科实力越雄厚。 (作者供职于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