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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卫生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对患者进行屏蔽防护被处罚
信阳市开展医疗市场暗访督查
安阳卫生监督联动执法
漯河市开展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
鹤壁市开展监督执法专项稽查
驿城区加强幼儿园卫生保健质量控制
濮阳完成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专项检查
邓州市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检查
小瓶碘伏消毒液启封后不标注日期当心被罚
温县卫生计生监督所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了打击无证行医专项行动
开封市卫生计生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该市市直医疗单位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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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瓶碘伏消毒液启封后不标注日期当心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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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8年7月5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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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卫生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对患者进行屏蔽防护被处罚
     该案例反映的是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行政处罚采用说理式执法文书,有理有据。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9日,某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该县某镇卫生院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卫生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连某、王某在未取得放射影像医师证书的前提下从事影像诊断工作;2.该卫生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卫生监督员就现场检查的情况拍照取证,并现场制作笔录;同时,调取了该卫生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该卫生院放射诊断报告单复印件2份。
    本案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2017年8月16日,某县卫生监督员对该卫生院相关人员及放射科工作人员连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取证后,该案于2017年8月18日调查终结,8月25日进行合议。执法人员合议后认为,该卫生院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某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使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13年版)》,拟给予该卫生院警告并处罚金8000元的行政处罚;报请领导审批后,于2017年9月1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卫生院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2017年10月1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卫生院,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自觉履行。本案于2017年10月31日结案。

●案卷评析

   证据收集

   本案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卫生院电脑拍片系统相关数据,发现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为患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创新了取证模式,打破常规取证思路。经过询问,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连某称该卫生院配备有防护用品,但自己未使用,承认发现的违法事实,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环环相扣,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做了扎实的铺垫。但本案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笔录时没有对这一关键事实进行描述,现场也没有收集个人防护用品的相关物证,而仅在询问笔录中提及,致使无客观证据证明该卫生院已为受检者配备了相应的防护用品的事实。

   法律适用

   行政机关对本案违法事实定性为该卫生院在X射线影像诊断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认定该违法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在类似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该违法行为在法律适用上有一定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在X射线影像诊断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在X射线影像诊断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行为,应认定其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更为准确。
    本案中该卫生院已为受检者配备了防护用品,但未给受检者使用。虽然《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但在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中仅是规定“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其强调的是“配备防护用品”,与本案违法事实未使用防护用品不相符。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遵守照射原则和防护要求,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因此,执法人员对条款的适用是准确的。

 

●思考与建议

   注重证据收集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证据是案件事实证明的依据,证据应充分、确凿,有说服力。在案件查处中不能认为有现场笔录、影像资料、涉案人员询问笔录就算证据完整,而忽略涉案其他书证和物证的收集调取。在证据资料中,物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手段,是鉴别其他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客观依据,它是以物质的存在方式证明案件事实,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书证是以其在客观载体上记载、表述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具有表示明确、具体、形象的特点。因此,在案件办理相关证据收集过程中,证据之间应做到互相衔接,相互印证,协调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
    以国家标准、规范为技术依据,准确认定违法事实。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是我国卫生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放射卫生监督执法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依据。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办案过程中应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准确定性某些违法行为。该案件在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方面缺少标准、规范的支撑,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组织和器官没有具体客观描述,如果在事后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可能需要证明或提供依据,说明什么是本案中所阐述的邻近照射野的敏感组织和器官等问题。在办案过程中可引用国家标准《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作为案件中违法事实认定的技术支撑和依据。《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对X射线诊断中受检者的防护原则和基本要求作了明确阐述,在“标准”防护最优化规定:“注意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避免非检查部位受到X射线照射,以减少眼睛、甲状腺、乳腺、活性骨髓、卵巢等放射敏感部位的受照。”上述内容很好地说明了哪些是邻近照射野,哪些事敏感组织和器官。通过引用《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二十五条规定提及“邻近照射野、敏感组织和器官”明确定义,从而进一步对该案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做到有的放矢,依据充分。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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