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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就为顾客服务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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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2018年5月10日 星期四 目录导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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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就为顾客服务被处罚
 

    本案是对某公司运动中心的监管与处罚,既体现了简政放权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又通过监管与处罚相结合,事前提示、事中指导,规范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认真贯彻全国、全省简政放权“放、管、服”职能转变改革的具体体现。本案办理过程中违法主体较难确定,取证复杂,违法行为较多。因此也使得办案过程的亮点较多。

●案情回顾

    2016年11月29日,某市卫生计生委执法人员对位于该市某小区内运动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运动中心外标有“运动中心”字样,内部设置展架(介绍经营项目等),执法人员现场拍照进行了取证。经执法人员检查,服务台有3名从业人员不能提供健康证;在运动中心一层东北角的游泳池内,有一名顾客正在游泳;未见该运动中心游泳池卫生许可证,未见该运动中心游泳池水质检测报告;只能提供某体育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是该运动中心地址,而是某市某街道办事处内。
    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对该运动中心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提取该运动中心的营业执照作为主体资格证据,但是发现营业执照上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的地址不符。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房屋租赁协议,以确定承租者的经营行为来进行主体资格认定;经查该运动中心由北京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承租经营,北京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的出现,使得在本案被处罚人在主体资格认定方面更加扑朔迷离。执法人员与北京某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了解到某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是其子公司,负责某市某小区某运动中心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工作,并出具了证明信;又询问了运动中心负责人和前期检查时在服务台见到的3名从业人员,通过询问得知,这3人均受雇于某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在该运动中心工作,未取得健康证为顾客服务。执法人员又提取了收据、账目明细和员工薪资表等作为证据,均可证明顾客交纳的费用由某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收取,员工工资由其发放,实际是由其在经营,确定了某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又通过调查、询问,确定了该运动中心存在从业人员未持健康证上岗,经营的游泳馆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未按照规定对游泳池水质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2016年12月30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本案违法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合议,结合《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该体育服务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经营的游泳馆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的行为,违反《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对游泳池水质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不符合《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要求,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分别裁量后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某市卫生计生委向该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逾期未陈述、申辩。
    2017年2月10日,卫生行政部门向该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如期履行了行政处罚,并按整改要求办理了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游泳馆卫生许可证,对游泳池水质进行了卫生检测,本案于2017年3月6日结案。

●案卷评析

    剥茧抽丝,核实主体

    对行政违法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认定是案件查处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来认定被处罚主体。本案执法人员在发现该单位悬挂的牌匾名称及宣传品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又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该单位房屋承租公司也不是实际经营的公司,取得的资料无法一一印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本案的违法主体成为摆在执法人员面前的一个难题。执法人员先后调取了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协议、员工劳务合同、顾客资料登记本、顾客交费证明、账目以及员工薪资发放表等,种种证据表明某体育服务有限公司是该运动中心的实际经营者,因此,最终确定某体育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当事人。

    敏锐观察、多方取证

    本案在确定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为顾客服务的违法事实时,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该公司员工花名册、工资表、劳务合同等资料,证明其是该公司从业人员。通过调查其在岗的状态和其工作的记录,证明其存在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灵活用法、惩教结合

    本案在对未按照规定对游泳池水质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时,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但是该场所经营时间不满一年,单纯地引用此条款不足以说明违法事实的成立,办案人员又引用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二十条第三项:“人工游泳场所……开放前和连续开放期间应对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测。”由规章引领规范,由规范补充规章,使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受到制裁。办案人员又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既体现对违法行为制裁的严肃性,又体现了《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经验与思考

    领会法规精髓,把握监管重点

    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现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8号令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范围进行了调整,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国家取消和调整一系列行政审批事项,是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一种体现。我们要深入研读国家卫生计生委职能调整的精髓,把握新时期的监管重点;有的监督人员错误地认为取消许可后就不用监管了,但实际上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后,更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精读法律法规,提高办案技能

    本案中,如果办案人员单纯地引用《实施细则》,对未按照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进行违法认定,略显单薄;办案人员又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引用其中,使之相互补充。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只有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才能使法律武器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从而有效地贯彻执行。

(材料由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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