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本案中,对被处罚单位的主体资格调取了充足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处罚单位委托办理处罚事项的被委托人提供了授权委托书。本案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其中涉及法律之间的“指引”或“指向”,办案人员很好地处理了两者之间的联系。
案情回顾 2015年10月9日,某市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在抽查“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病历中,发现孕妇张某某以“孕19周+4,发现胎儿异常1天,要求终止妊娠”为主诉入院,诊断:“孕20周+2,糖尿病合并妊娠,中期引产,胎儿脑脊液膨出”,于2015年3月9日在该院接受了终止妊娠手术。患者住院期间未显示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情况,手术前未按规定查验登记产前诊断证明。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孕妇张某某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师为张某,张某的医师执业证书上标注的执业地点为某医院,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卫生监督员认为,该医院涉嫌非法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卫生监督员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完善了有关证据。该医院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停经5个月的孕妇张某某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手术前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材料;张某某住院期间也未出现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十条。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3年版)》,经合议、审查批准,卫生监督员向该医院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2015年11月30日,卫生监督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431.77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医院认识到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于2016年3月29日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
案卷评析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本案关键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内部程序符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及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本案又参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案例评查标准》,在某些细节方面进行了完善。 查处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案,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群众举报或外地卫生计生部门移交。但此案中的执法人员主动出击,发现了一些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 本案认真落实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本案参照《××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3年版)》,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级,在裁量范围内给予行政处罚。
经验与思考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案,应当考虑和借鉴该规定的有关要求。执法办案中,卫生计生监督员需要综合《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的规定,来分析判断具体案件的定性和处理。 (案卷由省卫生计生委提供,本报记者杨冬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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