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四平
背景
据广西《南宁晚报》报道,2016年11月27日晚上,《向人民承诺——电视问政》节目曝光了南宁市兴宁区4家诊所违规给儿童问诊的问题。随后,兴宁区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节目中提到的4家诊所违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 《向人民承诺——电视问政》节目中提到,2016年11月17日晚上8时30分,行风监督员在兴宁区东沟岭市场的“龙剑诊所”里看到一名医生正在给一名儿童开处方,旁边有3名家长带着孩子在排队候诊。行风监督员看到这家诊所里挂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诊疗科目仅有内科和中医科,不具备儿科诊疗资质。其实,在一些诊所里,这样的超范围执业行为屡见不鲜。行风监督员随后走访了附近的10家诊所,发现“龙剑诊所”“黄瑶诊所”“张东吉诊所”“福兴诊所”都存在给儿童诊疗的现象,均属于超范围执业。 这4家诊所因给儿童看病被立案查处。兴宁区管理部门组织卫生计生执法人员来到“龙剑诊所”“福兴诊所”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这两家诊所均没有取得给儿童诊疗的行医资质,且“福兴诊所”也无法提供牙医的行医执照。执法人员当场发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福兴诊所”立即停止非法行医。 兴宁区相关负责人表示,2016年11月28日,兴宁区组织相关执法人员对涉嫌的4家诊所进行了检查,发现这4家诊所确实存在超范围诊疗的行为,在检查中已经做好相关的行政笔录等证据。下一步,执法人员将会对这些诊所进行立案查处,同时责令这些诊所及时整改,停止开展儿科诊疗等超范围活动。 这种情况是超范围行医,也是无证行医。
如何看待医生超范围执业和异地执业
现在,在城乡接合部存在着许多医生异地执业与超范围执业的现象。超越执业区域进行执业的医生,会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也就是说,医生在紧急情况下由于履行义务而跨地区执业的行为,是法律所认可的社会行为,不是非法行医。同时,我国《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也规定:医生变更执业地点,应办理变更手续。但是,经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进行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除外。可以说,经过合法批准的跨地区执业的医生,不会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但是,对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跨地区执业的行为,有关学者认为其行为不应构成非法行医罪。跨地区执业的医生虽然违反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但是其医疗技术水平不会因执业地点的变更而降低,只要该医生是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其行为就不宜以犯罪对待。 针对医生异地执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这说明单纯地变更执业类别或范围的行为只是违反了执业管理秩序,而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 我国《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3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由此可见,我国在医师执业类别、范围上有严格的限制,不能随意变更。国家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基于医生所从事业务的专业性和严肃性而言的。医生在申请注册时,首先是根据其考试科目的类别来进行申请的,再通过某种类别、范围的考试,只是表明其具备了该类别、范围基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执业资格的取得,意味着申请人熟悉该医学类别的知识与技能,并不代表申请人就拥有和掌握了其他医学类别、专业的知识与技能;申请人通过A类考试,并取得A类执业资格,并不能证明其也拥有B类知识与技能。然而,医生执业是建立在较为厚实的专业基础之上的,不具备或不熟悉该类专业而行医的,有可能因为该医生的技术与知识达不到从事该诊疗、预防与保健业务的水平,从而给患者造成伤害。因此,对于医生异地执业与超范围执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 (作者供职于驻马店市上蔡县杨屯乡韩王村卫生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