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毓才
乡村医生为村民在家中诊治,总是会出现出力不讨好的现象。哪些诊治是乡村医生可以做的,哪些是乡村医生应该拒绝的,确实是让乡村医生和监管部门纠结的事。笔者就和大家聊一聊这些事。 其实,就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依法;二是酌情。因为,不依法,极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不酌情,很可能得罪乡亲,落个态度不好的名声。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依法呢?首先要明白法是怎么规定的。说实话,笔者查找了很多关于乡村医生管理和村卫生室管理的法规,对于乡村医生如何上门服务并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依据自己的执业范围执业。在注册的医疗机构之外擅自诊疗都属于法律禁止的。但实际生活中,出于保护病人的生命健康权益,也允许医生的医疗服务延伸至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等。 依据《执业医师法》制定的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尽管也对乡村医生的义务、权利做出了规定,但对能否提供上门服务并没有明确。2014年6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尽管明确了村卫生室可以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且规定了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急危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转诊;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另外,《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了除为挽救病人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要“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而且须“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三十四条对村卫生室“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的条件予以明确,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具体条件是: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以上种种都指出:可以上门服务,但不允许提供“输液治疗”。 面对村级医疗服务的“固有特点”,一些地方政策将上门服务作为“人性化”医疗服务的一个重要项目来“要求”。从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陕西省村卫生室管理规范》就允许“村卫生室应运用中、西医药两种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提供巡诊和上门服务,开展农村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见第十七条)。 但是,《陕西省村卫生室管理规范》对于上门服务的项目却没有明确规定。依据在农村基层的实践观察,参考一些地方制定的《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及《社区医生巡诊制度》,笔者认为,建立乡村医生巡诊和上门服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早发现社区居民,特别是长期居家的独居老人的突发疾病,搞清一些慢性病的变化,最大程度地减轻社区居民因生病带来的医疗费用负担。基于此,乡村医生开展定期连续的巡诊和应邀即时的上门服务要按照“定期、按需”的原则,服务内容包括健康体检,老年病普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仅限于给予常规口服药物),发放健康处方,免费测量血压,健康教育等。对慢性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病人开展健康咨询、用药指导、行为干预等。对巡诊中发现的病情严重者,乡村医生应建议并负责联系住院,出院后积极做好病人恢复期的康复工作。对已发现的老年病人,通过家庭随访的方式进行跟踪,以保证随访对象得到经济、有效的治疗。因此,开展巡诊服务时,乡村医生应携带血压计、听诊器、常用药品、健康教育资料、健康处方和责任医生名片等。 (作者供职于陕西省山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