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见闻 本报记者 陈琳君 8月1日起,《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这是卫生部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必须向社会、向患者公开相关信息作出的硬性规定。 《办法》称,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出现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情况,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曾参与该《办法》讨论稿修订工作的河南省肿瘤医院副院长花亚伟告诉记者:“现在的医疗卫生行业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行业,这个办法的实施,维护了患者的知情权,显示了信息的公开公平,是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有力助推。” 那么,河南各级医疗机构目前信息公开现状如何、办法实施后天天要面对患者的医院将面临哪些新的挑战、患者对公开的三类信息是否知情和满意?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

河南省人民医院信息查询机
(栏目组图 李伟强/摄)
在采访中,记者得知,早在2005年,河南就开始逐步推行医院院务公开工作,对促进医院的民主科学管理,增进医患沟通,起到了积极作用。2007年,河南省卫生厅进一步对院务公开提出了“六个一”的明确要求即,要求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建立一个院务公开领导组织;为每位患者发放一本院务公开手册;完善一套院务公开载体;公布一部咨询投诉电话;每月召开一次医患沟通座谈会;向患者发放一张征求意见卡。 在2008年河南省卫生系统开展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中,医院事务相关信息的公开成为检查医院是否达标的一项硬性指标。正是这项要求,使2008年年底前,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实行了信息公开。 这其中,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院务公开模式堪称河南医疗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代表,被卫生部定为河南省地市级医院院务公开示范医院。 在推行院务公开工作中,焦作市二院提出了这样的口号“从患者需要的地方做起,从患者不方便的地方改起,从患者最关心的地方抓起”。他们借鉴宾馆服务行业的先进方式,移植创新,制作了精美的“服务指南”手册,向住院患者介绍医院专科技术、健康知识、工作流程、医疗服务及患者须知等,内容涵盖广泛,每张病床一本,深受广大患者欢迎;规范医患沟通的内容和形式,临床科室积极向患者发放“医疗服务连心卡”,告知患者服务流程、收费清单、辅助检查等事项,使患者了解自身病情、诊疗程序、检查项目和收费标准;职能部门坚持落实出院患者随访制度,用各种形式认真收集、听取群众意见,做到周周有措施,月月有改观。曾经随访出院患者2万余人次,满意率达98%。 更绝的是,他们自己邀请新闻媒体记者,以“患者”身份携带针式摄像机暗访医疗服务质量,挖掘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针对发现的问题,医院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工作质量,增进了医患沟通。 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田常俊告诉记者,经过几年的规范和完善,目前,全省像焦作市二院这样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医院比比皆是。可以说,全省各级各类医院基本都做到了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方法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向患者公开。今后需要做的是要进一步使信息公开工作更细致、更完善。
融入了服务细节
 省人民医院专家坐诊时间公开栏
在省人民医院的各个科室和病区走走,记者亲身感受到信息公开化已深深融入到服务患者的每个细节中。 王超平是省人民医院的导诊员,她的工作是负责回答患者就医流程的相关疑问,也就是分诊和便民咨询。她的工作地点——门诊大厅导医台的旁边,醒目地立着橘红色的展牌,上面是《门诊服务处便民措施》共有十项内容。大厅左侧的入口处,有两台触摸屏查询机,一台可以查询患者使用的“健康行”就医卡余额及充值情况,另一台可以查询医院所有科室的专家介绍,就医流程,医院布局,手术、药品价格等,细微到每位专家的挂号费用及坐诊时间。记者点开“价格查询”栏看到,西药、手术、检查、麻醉、检验、材料、治疗、中药等分类一目了然,手指轻触屏幕,一项一项依次排列,清楚明晰。 不只在门诊,在病区、医技等科室,随处都能看到收费标准、工作流程、服务内容的公布。呼吸二区主任陈卓昌告诉记者,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凡需要做的医技检查,无论大小贵贱,医务人员都要征求病人及家属意见。胸腔穿刺、心包穿刺、经皮肺活检、肿瘤化疗、特殊药物的使用、医保目录以外自费药物的使用等等,都要提前跟患者或家属沟通,签订知情同意书。 其实,除了按照医院的规定标准,各个科室把相关事项对患者公开透明外,很多科室、病区还结合自身特点,创造性地开展着“自选动作”。 张娜是呼吸二病区的住院病人,在她的病床床尾,插着这样一张小小的卡片——健康教育卡。“吃营养丰富、易消化的食物,多食蔬菜、水果,及时增加衣物,小心感冒。若有不适,及时告知医生或护士”。卡片上,她的责任护士用娟秀的字体写着这样的饮食指导。除了饮食、用药指导外,卡片上还有检查注意事项、责任护士姓名、出院指导、科室联系电话、科主任、护士长名字等。 “把这些信息公开,一方面是让患者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维护他们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能通过知情、透明而享受到更好、更细致的服务。”护士长张俊梅告诉记者。 为了方便病人,病区的医护人员们还想了很多“点子”让患者及家属对医院的一切知道的更多,了解的更细。比如,把医院营养餐厅的菜谱打印出来,贴在每个病房的门后,病人及家属需要时只需告诉护士,就能享受到餐厅工作人员的送餐服务。病区出入口的墙壁上,醒目地贴着护士们精心绘制的“公交路线示意图”,详细标明了从医院到火车站及各个汽车站的乘车路线、车次、站点。“从某某处步行170米到某某站乘某路车”,这样简单的话语背后,渗透着医护人员的良苦用心。 陪伴老伴来住院的37病室的王大娘感慨道:“子女不在身边,来住院前就为咋吃饭发愁,没想到,在病房就能点菜,真是太方便了!”
善意的谎言

省人民医院的温馨提示栏
制定制度的目的从来都不是让弱者受到额外的伤害。在信息公开,维护病人知情权的时候,医护人员也都自觉履行着以人为本,治病救人的天职。在必要的时候,医护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向病人隐瞒实情,说些天衣无缝的“善意谎言”。 在省人民医院呼吸二病区就有着这样不成文的规定:对癌症病人隐瞒病情。在这点上,护士、管床大夫、护士长、科主任可谓配合得“天衣无缝”。比如,为癌症患者换化疗药时,病人会因为药物对血管刺激产生的疼痛而产生疑问,而护士是这样回答患者的:“这是为了增强你的体质用的补充电解质的药物,会对血管有一定的刺激性,坚持下就好了。”为了打消有些癌症病人的疑虑,病区所有病人的床头卡上都不做诊断标识。甚至,医护人员还故意不对癌症病人表示过度关注,免得引起患者怀疑,知道真相而丧失治疗的信心。 “慎守病人及家属之秘密,务谋病者之福利”。医护人员用爱心演绎了信息公开中的“特例”,用行动诠释着南丁格尔的誓言。 田常俊告诉记者,《办法》的实施为医院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因为该办法第九、十、十一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整个过程中应当公开的内容,公开内容全面而透明,每一个环节都在人民群众监督范围之内。医院诊疗活动更加规范、诊疗技术逐步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才能满足群众需求。 他表示,我省将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把信息公开工作做得更深、更细,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公开内容,定期向社会公示各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的情况,将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中国经济时报》—— 医疗可望告别“暗箱消费”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已于8月1日正式施行。《办法》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资质信息、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等内容如何向患者明细公开均作了相应规定,消费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要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 信息透明可减缓医保部门压力 业界人士称:医疗“暗箱消费”时代即将结束,阳光下的清单让患者消费得更加明白。 北京市昌平区医保中心主任薛伟宇表示:“让消费成为一种公开制度,不仅可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也有利于减轻医保部门的工作量与工作压力。” 薛伟宇告诉记者,近年北京在医疗报销方面虽然做得比较规范,哪些能报哪些不能报在医保卡上都有明细说明,并对报销药品进行分类,但患者在就诊时事先并不知道,都是在费用发生后才知道,因此在报销时往往会产生误会,甚至引发纠纷与矛盾。现在消费告知成为一种制度,医生或医院有责任与义务事先向患者解释,这可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 对于医患之间的矛盾,医院更有深切的体会。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院长、主任医师刘东明对记者谈及《办法》实施的现实意义时称,“这对医生是约束,对医院工作更是促进,使之管理更加规范化”。 刘东明对记者说,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早在两年前就实行医药费用公开公示制度,患者进医院时就能拿到一张明白卡,卡上详细介绍医院的服务、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等内容,尽量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健康高兴出院。 仅有信息公开还不够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研究员韩忠朝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信息公开能起到一定缓解作用,特别是对那些懂医药知识的患者。但大多数患者并不懂这方面知识,对药品性能不了解,出现同药不同价情况时他们无法甄别。” 韩忠朝认为,医患关系紧张并非仅靠药费公开让患者有知情权就能解决,而要靠整体制度建设。“信息公开还只是流于形式,关键在于医院管理系统不能徇私舞弊,医生不能拿回扣,要把潜规则彻底砸掉,建立起严厉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一旦违规就要严厉处罚。”
《解放日报》—— 这些信息禁公开
根据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4.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5.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