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玉玺)近日,洛阳市个别县先后发生多起食用野生毒蘑菇中毒事件,中毒14人,死亡2人。河南省卫生厅对此高度重视,8月1日专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尽全力抢救患者,并提醒广大群众不采、不买、不卖、不食野生蘑菇。 7月22日中午,栾川县狮子庙奥兴铁矿公司3人食用自采蘑菇后陆续发病,其中2名男性患者分别于7月25日和26日死亡、1名女性患者于7月26日转入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 7月25日,洛宁长水乡宁少武等5人在工地集体就餐,15小时后,先后出现恶心、呕吐、头晕等疑似毒蘑菇中毒症状,经乡镇卫生院及县里的医院初步治疗后,于7月27日晚转入河科大一附院治疗。 之后,嵩县、汝阳也陆续出现6例毒蘑菇中毒病例,其中嵩县3人、汝阳3人。至7月31日,这6例患者均已转入河科大一附院治疗,其中有3人病情较重,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7月31日17时06分,洛阳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责成栾川县、嵩县、汝阳县和洛宁县卫生局组织专业人员,携带卫生防护用品、采样器材及调查取证工具,前往医院对中毒患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接到报告后,省卫生厅领导高度重视,刘学周厅长指示,立即责成洛阳市卫生局不惜一切代价,成立治疗专家组,全力救治中毒患者;同时,派出省专家组,指导当地组织开展救治、对中毒患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卫生厅8月1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我省各地卫生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毒蘑菇中毒事件。针对夏秋季食物中毒多发情况,要组织力量,对建筑工地、学校食堂、旅游景点等社会聚餐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制售野生蘑菇食品,严防野生毒蘑菇群体性中毒事件发生。对违反规定造成野生毒蘑菇中毒事件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要求各地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毒蘑菇中毒风险警示信息,提醒广大群众不要采摘、购买和食用野生蘑菇,尤其是不认识和来源不明的野生蘑菇;如果误食毒蘑菇,应立即采取催吐措施,以手指探咽部引起呕吐,同时尽快到医疗机构诊治。 省卫生厅强调,各地要确保信息畅通,一旦发生中毒事件,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迅速组织应急队伍赶赴现场调查处置,积极救治中毒患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